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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

[公开号。]第10期,2016

[发布日期]2016年4月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2015年7月23日,商务部(以下简称调查机关)发布2015年第23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进行反倾销调查。

调查机关调查了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查产品是否对国内取向电工钢行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根据调查结果和《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初步裁定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被倾销,国内取向电工钢产业遭受实质性损害,倾销与实质性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二,收取押金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决定以保证金的形式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自2016年4月2日起,进口商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根据本初步裁定确定的各公司的保证金比例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

被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

被调查产品名称:取向电工钢,又称冷轧取向硅钢。英文名:grain oriented flat-rolled electric steel,“go”。

具体说明:取向电工钢按重量计至少含有0.6%的硅、小于0.08%的碳和小于1.0%的铝,其他元素的比例并不使其具有其他合金钢的特征;厚度不超过0.56毫米;如果卷起来,它可以是任何宽度;如果它是板状的,它的宽度至少应该是它厚度的十倍。

主要用途:产品广泛用于变压器、大型发电机等设备。

该产品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号:72251100和72261100。

各公司的保证金比例如下:

日本公司:

1.JFE钢铁有限公司39.0%

(jfesteelcorporation)

2.新日铁和住友金属有限公司45.7%

(日本钢铁和住友金属公司)

3.其他日本公司45.7%

(分配者)

韩国公司:

1.posco14.5%

(浦项制铁)

2.其他韩国公司29.5%

(分配者)

欧盟公司:46.3%

三、收取保证金的方法

自2016年4月2日起,进口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取向电工钢时,进口商应根据本初步裁定确定的各公司的倾销幅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提供相应的保证金。保证金按海关核定的从价计征,计算公式为:保证金金额=(海关核定的完税价格×保证金征收率)×(1+进口环节增值税税率)。

四.评论

各利害关系方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向调查机关提交书面意见。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的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doc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2016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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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商务部公告2016年第10号 关于对原产于日本、韩国和欧盟进口取向电工钢反倾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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