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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建[2016]6号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科技厅(委、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的相关精神,营造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健康可持续发展,财政部、 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以下简称四部委)近期将对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和财政资金使用管理实施专项规划,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查范围
将对2013年和2014年获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和2015年申请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新能源汽车进行核查。核查范围将涵盖所有汽车制造商、新能源汽车运营商(包括公共交通、客运、特种车辆等)。),租赁企业、企事业单位等新能源汽车用户。
二.验证的内容和方法
(一)自我验证并提交自检报告。有关省(区、市)应当对财政补贴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本地区企业生产新能源汽车的情况和用户使用新能源汽车的情况进行核实,并形成自查报告。自检报告应在2月5日前提交给四部委。具体内容包括:
1.财政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包括中央政府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的分配和管理、地方财政资金的投入以及各类企业资金的获取和使用。有必要详细说明接受中央财政补贴资金的企业的名称、数额和发放时间。具体要求见附件1。
2.企业新能源汽车生产。包括已获得或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新能源汽车制造商的产品续航里程、电池型号、电池组容量等关键指标与《道路机动车辆制造商及产品公告》信息的一致性。具体要求见附件2。
3.新能源汽车用户的运营和使用。包括新能源汽车的具体用户,促进车型和型号、电池类型和型号、电机类型和型号与《道路机动车辆制造商和产品公告》信息的一致性,促进用户和生产企业之间车辆的实际运行和商业模式。具体要求见附件3。
4.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二)选择部分省份进行现场检查。在四部委的领导下,他们对一些城市和企业的车辆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了现场监督。具体位置待定。
第三,验证时间
(a)自我检查时间。从现在到2月5日。
(二)现场检查时间。待定。
四.联系人和联系信息
朱,财政部经济建设司010 68552977
李洪刚科技部高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司0105881535
工业和信息化部设备产业司佘伟珍010 68205614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协调司顾子明010 68502676
附件:1 .中央政府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资金分配统计表
2.生产企业新能源汽车产品统计
3.新能源汽车用户车辆使用统计
财政部科技办公厅
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2016年1月20日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关于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核查工作的通知
地址:http://www.a0bm.com/new/4712.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