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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细则》的要求,发起人是拟设立银行注册地所在省(区、市)的纯中资民营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单个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最终受益者和剩余风险承担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的民营企业优先。
民营银行审批正常化后,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的热情再次高涨。目前,重庆富民银行和四川希望银行这两家私人银行已经获准建设。
6月15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银监会获悉,银监会采取多项措施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例如,城市银行部根据“股份制改革”和“渐进式改革”的理念,推动民间资本进入中小银行。
渐进式改革旨在建立新的私人银行。根据银监会的数据,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末,五家试点民营银行总资产为959.4亿元,比年初增加165.1亿元,增幅为20.8%;其中,各类贷款余额356.5亿元,比年初增加120.5亿元,增幅51.0%。各项存款余额222.5亿元,比年初增加23.1亿元,增幅11.6%。
股份制改造是引导民间资本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中小金融机构的重组,增加资本,扩大股份。据悉,截至2016年第一季度末,民间资本占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的一半以上。
私人资本可以分两条线进入中小银行
民营银行的申请不再受到限制,进入“一家成熟银行审批一家”的正常发展后,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印发〈市场准入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在此基础上,我们将进一步完善准入政策和操作规则,明确相关原则、政策、标准和审批程序。
根据《细则》的要求,发起人是拟设立银行注册地所在省(区、市)的纯中资民营企业;持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30%;单个企业净资产不低于100亿元,最终受益者和剩余风险承担者个人净资产不低于50亿元的民营企业优先作为发起人,西部等欠发达地区可适当降低要求。
银监会城市银行部相关负责人也表示,自民营银行正常发展以来,一直按照“成熟一家,成立一家”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开展。同时,根据国家政策的要求,它积极向西部省份倾斜。目前,已经进行了多次论证,其中一些已经完成了银监会的咨询。
除了新的设立私人银行的申请外,银监会还表示,私人资本可以通过“股份制改造”进入银行业。例如,城市银行部表示,它支持私人资本作为战略投资者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重组,并支持私人资本作为金融投资者投资股票。同时,支持部分城市商业银行上市,增强资本实力,优化股权结构,完善公司治理。此外,民间资本也可以参与城市商业银行化解历史风险。银监会也放宽了对民间资本持股的限制,例如,规定“如果民营企业参与城市商业银行的风险处置,持股比例可适当放宽至20%以上。”
可以参与建立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
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位于县域,农村小企业和农民一直是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主要投资者。银监会表示,按照公平、公正、平等对待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类合格投资者特别是民间资本投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
银监会农村金融司相关负责人表示,近年来,银监会调整和放宽了一系列资本、机构和股东准入政策,取得了积极进展和良好效果。除了发起设立村镇银行之外,民间资本还可以通过参与重组、接受股权和认购新股等方式投资于中小型农村金融机构。
银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3月底,中国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有3696家,民间资本平均持股比例达到87%。
前述银监会农村金融司负责人表示,民间资本向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投资有三种方式:一是参与农村信用社产权改革。优先支持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农户等私人股东参与农村信用社金融重组和设立农村商业银行。二是参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资扩股。随着业务实力的不断增强,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对补充资本的需求日益旺盛。扩大引进民间资本是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必然要求。第三,参与资本市场投资。
银监会积极引导和支持优秀农村中小金融机构上市融资和股票交易。目前,一家农村信用社和一家村镇银行已正式登陆新三板,另外六家农村商业银行和两家村镇银行已申请在新三板上市。银监会已经发布监管意见,正在向中国证监会申报审查;五家农村商业银行通过了发行审核。
民间资本持股比例也不断放宽。银监会将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从5‰提高到2%,特别是设立村镇银行时,单个自然人持股比例上限为10%。其次,提高民间资本在村镇银行中的整体比例,将村镇银行主发起行的最低持股比例从20%降至15%。与此同时,高质量的民营企业兼并重组了高风险的农村信用社,允许个体企业及其关联方分阶段持有20%以上的股份。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金融部表示,将按照“成熟一家,形成一家”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农村商业银行的建设;加快县(市、旗)村镇银行集约化建设,完善县域“双法人”农村金融体系。优先引进民间资本,强化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民营特色。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银监会引导民资进入银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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