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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17日报道,5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以下简称《意见》)。答: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目的是保护青山,让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促进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调动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
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17日报道,5月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了《关于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6〕31号,以下简称《意见》)。对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同志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发布《意见》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
答:良好的生态环境是人人共享的,保护生态环境是每个人的责任。目前,我国资源约束日益紧张,生态环境恶化的趋势尚未得到根本扭转,保护生态环境刻不容缓。生态保护补偿是保护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了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战略规划,要求建立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和五中全会对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把生态保护放在重要位置,中央和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落实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李克强总理指出,森林、草原、河流、湿地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绿色财富,要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使资源环境保护地不吃亏,而是受益。2013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的报告》,征求了关于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机制的意见。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快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和《生态文明制度改革总体规划》,提出加快形成受益者付费、保护者获得合理补偿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意见》是国务院关于生态保护补偿的第一个专项文件,是生态保护补偿的顶层制度设计,是指导重点地区、重要区域和跨区域补偿的指导性文件。《意见》的颁布,有利于调动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促进生态保护补偿的制度化、规范化,有利于促进主体功能区战略的实施,有利于促进欠发达地区贫困人口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对促进转型和绿色发展,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问: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取得了哪些成绩,还有哪些问题亟待解决?
答:实施生态保护补偿是党中央、国务院的一项重大决策。近年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中央决策部署,有序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森林、草原、湿地、水流和重点生态功能区建设取得阶段性进展。目前,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体系基本形成,2008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转移支付资金2513亿元。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不断完善。2001年至2015年,共安排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986亿元;草原生态保护补贴和奖励政策全面实施。2011年至2015年,中央财政安排草原奖励资金773亿元;湿地生态保护补偿机制正在积极探索。从2014年到2015年,中央政府共安排了10亿元的湿地生态效益补偿试点资金;新安江等跨流域、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稳步推进。2012年至2015年,中央和地方政府投资15亿元对新安江上游进行补偿。退耕还林还草、天然林保护、退牧还草等重点生态保护工程顺利实施。但总的来说,仍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如生态保护补偿范围小、标准低,保护者与受益者良性互动机制不完善,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性。
问: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总体要求是什么?
答:《意见》提出了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不断完善转移支付制度,探索建立多元化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这是生态保护补偿的一般要求。《意见》明确了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应遵循的四项原则:一是权责统一、补偿合理;第二,政府主导和社会参与;三是统筹规划,转型发展;第四,试点要先行,稳步推进。这些原则是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经验的总结,是做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的重要保证。《意见》提出了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目标和任务:到2020年,实现森林、草原、湿地、沙漠、海洋、水流、耕地等重点区域和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等重要区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全覆盖、补偿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跨地区、跨流域补偿试点示范取得显著进展,多元化补偿机制初步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生态保护补偿体系基本建立
问: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主要任务和制度安排是什么?
答:生态保护补偿包括重点区域补偿、重点区域补偿和跨区域补偿。重点区域包括森林、草地、湿地、沙漠、海洋、水流和耕地。森林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是完善公益林补偿标准的动态调整机制。草原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是合理提高退牧还草工程标准和新一轮的草原生态保护补贴和奖励政策。湿地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是通过退耕还林试点探索建立湿地生态效益补偿制度。沙漠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是开展沙化土地封禁保护试点,研究制定鼓励社会力量参与荒漠化防治的政策措施。海洋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是完善现有补偿制度,研究建立国家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水流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是在重要的水功能区全面开展生态保护补偿。耕地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是完善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建立以绿色生态为导向的农业生态治理补贴制度。
重点区域补偿包括重点生态功能区和禁止开发区。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是继续推进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示范,协调各类补偿资金,探索综合补偿方式。划定并严格遵守生态保护红线,研究制定相关生态保护补偿政策。禁止开发区生态保护补偿的重点是完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国家森林公园和国家地质公园的生态保护补偿政策。青藏高原等重要生态屏障将作为生态保护和补偿的重点区域。将生态保护补偿作为建立国家公园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跨区域补偿主要是继续推进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区对口支援和新安江水环境生态补偿试点,推进京津冀水保区、两广九洲河、闽粤汀江、江西东江、两广西江跨区域生态保护补偿试点。研究制定以地方补偿为主、中央支持的横向生态保护补偿机制。
问:如何促进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良性互动?
答:完善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目的是保护青山,让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促进生态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良性互动,调动全社会保护生态环境的积极性。《意见》明确提出谁受益、谁补偿,科学界定保护者和受益者的权利和义务,推进生态保护补偿标准体系和沟通协调平台建设,加快形成受益者支付、保护者获得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生态保护补偿的支付主体是生态受益者和代表受益者的各级人民政府。要将生态保护补偿纳入各级政府预算,切实履行支付义务,确保补偿资金按时足额支付。完善生态保护成效与资金配置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加强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和权责落实。企业、社会组织和其他受益人应当履行生态补偿义务。保护者要切实履行生态保护责任,确保生态产品的供给和质量。
问:如何进一步拓宽渠道,增加生态保护补偿?
答:现有的生态保护补偿资金主要依靠中央财政转移支付,渠道相对单一。《意见》提出从三个方面筹集资金,加大保护和补偿力度。在纵向方面,中央和地方政府应逐步增加对重点生态功能区的转移支付。中央和地方预算投资将优先支持重点生态功能区基础设施和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完善森林、草原、海洋、渔业、自然和文化遗产等资源性收费资金和各种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的征收管理办法,逐步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允许相关收入用于相关领域的生态保护补偿。在横向方面,鼓励受益地区和生态保护区、流域上下游通过资本补偿、对口合作、产业转移、人员培训和联合建设园区等方式建立横向补偿关系。在市场方面,市场机制应在促进生态保护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使保护者通过生态产品的交易获得利润,建立水权、排污权和碳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制度,探索建立水权、排污权和碳排放权的交易制度。建立统一的绿色产品标准、认证、标签等制度,完善绿色产品财税金融支持和政府采购政策的实施。
问:如何将生态保护补偿与扶贫结合起来?
答:大多数生态功能区也是贫困人口集中的地区,生态问题和贫困问题交织在一起。生态保护补偿有利于拓宽增加贫困人口收入的渠道,促进生产生活方式的转变,增强生态保护的积极性,恢复和扩大绿色生态。在去年的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探索通过生态补偿消除贫困的新途径。根据《意见》,生态保护补偿资金、国家重大生态工程项目和资金按照精确扶贫和扶贫的要求向贫困地区倾斜,向建立档案和建立卡的贫困人口倾斜。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应考虑贫困地区的实际情况,加大投入,扩大实施范围。加大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力度,合理调整基本农田数量。开展贫困地区生态综合补偿试点,创新资金使用方式,利用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保护工程资金,将当地部分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转化为生态保护人员。贫困地区开发水电和矿产资源占用集体土地的,试行原居民集体权益补偿。
问: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破坏补偿有什么区别?
答:生态保护补偿是在综合考虑生态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和生态服务价值的基础上,通过财政转移支付或市场交易的方式对生态保护者给予合理补偿的一种激励制度安排。生态损害赔偿是指对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发生不利变化,生态系统功能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而退化的单位和个人的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和生态破坏补偿都是保护生态环境的制度安排。生态保护补偿的主体是受益人,而生态损害补偿的主体是损害赔偿。生态保护补偿通常采用财政转移支付、政府购买服务或市场交易等市场手段,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生态损害赔偿通常采用生态环境恢复和货币赔偿,使赔偿义务人能够修复受损的生态环境。如果无法修复,将实施货币补偿。《意见》提出要创新政策协调机制,研究建立与生态环境损害补偿、生态产品市场交易和生态保护补偿相协调的促进生态环境保护的新机制。
问:如何加快生态保护补偿法律制度的建设?
答: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复杂的利益,补偿工作起步较晚,对补偿法的认识不够。要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完善政策措施,积极推进补偿制度化、法制化。《意见》提出试点先行与逐步推进、分类补偿与综合补偿有机结合,大胆探索,稳步推进不同领域和地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建设,及时总结可复制推广的试点经验。开展生态保护补偿重大问题研究,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下一步,在《意见》的基础上,抓紧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条例,明确补偿原则、补偿领域、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补偿标准、权利义务、评估评估、责任追究等。根据实施条例,研究制定生态保护补偿法。
问:如何积极有效地推进生态保护补偿?
答:《意见》从三个方面提出了推进生态保护补偿的要求: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建立部际协调机制,加强指导和协调,组织开展效果评估,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加强统筹实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把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科学合理地进行评估和评价,及时总结和提炼可以复制和推广的试点经验。第二,加强监督和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跟踪。各级审计监督部门要依法加强审计监督,环境保护监督的行动和结果要与生态保护补偿工作有机结合。如果生态保护补偿没有落实好,就应该启动问责机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和配套文件。第三,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通过典型示范、展览和经验交流,让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值、人人有责任保护生态的意识,营造爱护环境、保护生态的良好氛围。
部署一分,实施九分。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艰苦奋斗,讲求实效,落实生态保护和生态补偿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监督检查,把生态文明建设推向新的高度。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发改委负责人就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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