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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税务和行政部

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海关总署关于境外游客购物离境退税业务海关监管规定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25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的规定

自2016年4月1日起 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

自2016年4月1日起,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根据上述公告,对境外游客购物离境实行退税政策。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自2016年4月1日起 江苏省、青岛市、深圳市、陕西省和云南省实施境外旅客购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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