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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22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通知称,《限制在电气和电子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管理办法》已经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级会议审议通过,并得到了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的批准。

下面是该方法的全文:

限制电器电子产品使用有害物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控制和减少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对环境的污染,促进电子电气行业清洁生产和资源综合利用,鼓励绿色消费,保护环境和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废弃电子电气产品回收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和进口电子电气产品。

第三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电工电子产品,是指在电流或电磁场作用下,或者以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为目的,额定工作电压直流不超过1500伏,交流不超过1000伏的设备和辅助产品。除了涉及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设备。

(二)电子电气产品污染,是指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超过国家或者行业标准,对环境、资源、人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损害、浪费或者其他不良影响。

(三)限制电气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是指为减少或消除电气电子产品污染而采取的下列措施:

1.在设计和生产过程中,通过改变设计方案、调整工艺流程、更换材料和创新制造方法,限制在电气和电子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技术措施;

2.在设计、生产、销售和进口过程中,标注有害物质的名称和含量,标注电工电子产品的环保使用寿命;

3.在销售过程中,严格进货渠道,拒绝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电工电子产品;

4.禁止进口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禁止在电器电子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

5.国家规定的限制在其他电工电子产品中使用有害物质的措施。

(四)《限制使用电工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管理目录》(以下简称《限制使用电工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管理目录》)是为实施限制使用电工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管理而制定的目录,包括电工电子产品的类别、限制使用的有害物质种类、限制使用时间和例外要求等。

(5)有害物质是指电气和电子产品中含有的下列物质:

1.铅及其化合物;

2.汞及其化合物;

3.镉及其化合物;

4.六价铬化合物;

5.多溴联苯;

6.多溴联苯醚;);

国家规定的其他有害物质。

(六)电工电子产品环保用途,是指用户按照产品说明书正常使用时,电工电子产品中所含的有害物质不会泄漏或变异,不会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不会对人身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害。

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制定有利于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使用的措施,落实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改革、科技、财政、环保、商务、海关、质检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限制使用电气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牵头建立限制使用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的省级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本行政区域内限制使用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国家鼓励和支持限制使用电气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国际合作,积极推广替代和减少电气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等技术和设备。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以及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积极开发研究严于本办法规定的电工电子产品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可以对在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使用有害物质工作及相关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电气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限制使用

第九条电子电气产品设计人员在设计电子电气产品时,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在满足技术要求的前提下,按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采取无害或低害、易降解、易回收的方案,限制电气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

第十条电子电气产品生产者生产电子电气产品,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限制电气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采用资源利用率高、易于回收和环保的材料、技术和工艺,限制或者消除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

电工电子产品生产者不得出厂或者销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电工电子产品。

第十一条进口电工电子产品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并符合限制电工电子产品使用有害物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依法对进口电工电子产品实施口岸验证和法定检验。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入境货物通关单》验放,并按规定办理通关手续。

第十二条生产和使用电子电气产品包装材料时,电子电气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不得违反强制性标准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必须执行的标准,应当采用无害、易降解、易回收的材料,并符合包装材料使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第十三条电子电气产品的生产者和进口商应当按照国家或者行业限制电子电气产品使用有害物质的标准,对投放市场的电子电气产品中含有的有害物质进行标识,标明有害物质的名称和含量、零部件和产品是否回收利用,以及对可能影响环境和人体健康的信息的不当使用或者处置情况;如果由于产品尺寸、形状、表面材料或功能的限制而无法在产品上标记,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八部门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电子电气产品的生产者、进口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电子电气产品中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行业标准,在其生产或者进口的电子电气产品上标注环境保护使用期;如果由于产品尺寸、形状、表面材料或功能的限制而无法在产品上标记,应在产品说明中注明。

第十五条电子电气产品的环保服务期由电子电气产品的生产者或者进口商自行确定。相关行业组织可以根据技术发展水平,制定相关电工电子产品环保使用寿命的指导意见,包括产品类别、确定方法和具体时限。

工业和信息化部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交电工电子产品环保使用寿命指南。

第十六条电工电子产品销售者不得销售违反限制电工电子产品使用有害物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电工电子产品。

第十七条电子电气产品中有害物质的使用实行目录管理。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会同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编制、调整并公布合规管理目录。

第十八条国家建立电工电子产品限制使用有害物质合格评定制度。列入符合性管理目录的电工电子产品应当符合限制电工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使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按照限制电工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使用的符合性评价体系进行管理。

工业和信息化部根据《限制使用电工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总体安排》,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部门提出建立电工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限制使用合格评定制度的建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发布和组织实施符合性评价制度。根据实际情况,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建立合格评定结果验收相关机制。

八部门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三章处罚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海关、质检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处罚:

(一)电工电子产品生产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使用的材料、技术和工艺违反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限制电工电子产品使用有害物质,交付销售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电工电子产品的;

(二)进口电子电气产品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进口电子电气产品违反限制使用有害物质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三)电子电气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生产或者使用的电子电气产品包装违反包装使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四)电器电子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标明电器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的名称和含量、电器电子产品的零部件和产品是否可以回收利用,使用或者处置不当可能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

(五)电子电气产品的生产者、进口商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标明电子电气产品环保使用期的;

(六)电器电子产品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销售违反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使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电器电子产品的;

(七)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自《限制使用符合性管理目录》所列电气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实施之日起,生产、销售或者进口电气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含量超过相关国家标准或者电气电子产品中有害物质限量使用行业标准的电气电子产品的。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纵容或者包庇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或者帮助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当事人逃避查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章补充规定

第二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科技部、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和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2月28日颁布的《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原信息产业部、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海关总署、工商总局、质检总局、环保总局令第39号)同时废止。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八部门发布电器电子产品有害物质限制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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