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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华申集团不久前披露的修改公司章程的建议,深交所迅速发出了关注信,指出反收购条款很多,其中有些涉嫌违反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5月21日,华申集团宣布对该关注函的回复,取消上述提案,并进行广泛修改,重新提交股东大会。

回到公告,华申集团5月17日披露,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议案,包括股东表决权、临时提案建议权、增持权等。特别是赋予董事会在特定情况下独立采取反收购措施的权利。

具体包括:“收购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包括自最近一次购买公司股份之日起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罚,未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重大遗漏等。”

此外,“公司发生敌意收购时,股东大会对特别重要的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由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五分之四以上通过。”

又如:“公司发生敌意收购时,持续持股超过36个月的股东有权采取(或书面要求董事会采取)公司章程规定的反收购措施(以及公司章程未规定但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且不损害公司和股东合法权益的措施)。”

上述建议一经公布,深交所即于5月19日向华申集团发出关注函,指出反收购条款较多,限制了股东权利,部分条款涉嫌与《公司法》和《证券法》的相关规定不符。

面对监管部门的质询,华申集团通过自查,删除了修正案中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条款。本公司于5月21日披露,前一天召开的董事会审议通过了取消上述公司章程修正案的议案。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四川华申提出修改公司章程第九十七条和第一百零七条。公司认为,上述新内容保护了公司和其他股东的权益,不存在违反《公司法》的情况。

反收购“设计”涉嫌违规华神集团忙修改

其中,第九十七条新增内容修改为:“禁止公司董事为恶意收购或者收购人提供便利或者帮助,损害公司或者股东的合法权益。”第一百零七条新增内容为:“为确保公司经营管理的持续稳定,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司及其股东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在发生敌意收购时,董事会有权采取和实施不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权益的反收购措施;反收购措施违反法律法规的,不予执行。”。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反收购“设计”涉嫌违规华神集团忙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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