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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饮水工程)的巩固和升级,经国务院批准,将继续对饮水工程的建设和运营给予税收优惠。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承担饮用水工程建设的土地使用权,并免征契税。
二、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为饮用水工程建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签订产权转让合同,以及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建设工程合同,免征印花税。
三、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自用的生产、办公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四、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自来水销售收入的,免征增值税。
五、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从事《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新增饮用水工程投资和经营收入,自该项目取得第一个生产经营所得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本办法所称饮用水工程是指为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而修建的供水工程设施。本办法所称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单位,是指供水企业、供水企业、供水(总)站(厂、中心)、村集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等负责饮用水工程运行管理的单位。
向城乡居民同时供水的饮用水工程经营管理单位,按照农村居民供水收入占总供水收入的比例免征增值税;根据农村居民供水占总供水量的比例,免征契税、印花税、房产税和城市土地使用税。如无法提供具体比例或提供的数据不真实,则不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
七、符合上述减免税条件的饮用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需持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八.上述政策(第五条除外)自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执行。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2016年2月25日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关于继续实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运营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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