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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秦

2016年,中国将全面实施营地改革。营改增可以避免双重征税,保证增值税抵扣链的完整性,从而实现结构性减税。然而,营改增将直接影响保险公司的税负和盈利能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CPPCC)全国委员会委员、联合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戴浩,起草了今年《关于在业务改革中向保险业倾斜的政策建议》。

全国政协委员戴皓:在营改增中向保险予以政策倾斜

目前保险业以营业税为主体的流转税模式,是根据保险业务中向被保险人收取的总价格和额外费用计算营业税,这是一种价内税,现行税率为5%。由于增值税是附加税,假设税率从5%(营业税)变为6%(增值税),如果产品价格不上涨,收入将下降5.7%。然而,成本是否降低取决于投入扣除和营改实施成本增加的影响。

全国政协委员戴皓:在营改增中向保险予以政策倾斜

保险业的运作过程与一般行业相反。保险是第一收入,它将承担保险责任并在未来支付赔偿。保险提供的服务价值不能直接反映在价格上。这种特殊性使得很难将其纳入增值税的一般征税方法。同时,保险公司是重视人力而忽视资产的行业。保险公司的主要成本包括赔偿成本、代理成本、人工成本、保险准备金等。这些费用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没有进项扣除,因此流转税负担无法减轻。此外,如果对投资理财产品也采取征收增值税的政策,投资业务的税负将直接增加1%,投资收益将减少。投资收益是中小保险企业的主要利润来源。

全国政协委员戴皓:在营改增中向保险予以政策倾斜

基于营改增后保险业整体税负的增加,戴浩建议国家在营改增中对保险业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

一是允许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取得的特殊费用(支付费用、佣金费用、保险保障资金和其他有偿监管费用)按一定比例作为进项税扣除。

二是继续保留原营业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为种植业、养殖业和畜牧业提供农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获得的收入是免税的;保险公司经营一年以上的返回式人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税;出口货物保险产品的保费收入实行零税率政策。

三是进一步扩大税收优惠,将民生、农业、科技、文化、小微企业和道路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纳入免税范围。

第四,保险金融产品交易的差价收入没有增值税,进项税不需要转出。例如,从稳定国家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建议差额收入简单地按3%的税率征收,这样各种金融产品的损益可以相互抵消,进项税不需要转出。

第五,保险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由省级公司统一管理和认证。由于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庞多,保险业务交易频繁,通过集中管控实现了生产系统与税务系统的有效衔接,实现了增值税发票的网上开具功能,满足了正常的业务需求。

戴浩说,在现代经济条件下,税收政策是政府干预经济最直接、最明显的经济杠杆。科学合理的税制有利于保险业的稳定发展;同时,保险业的健康发展也有利于保证国家税收的稳定。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全国政协委员戴皓:在营改增中向保险予以政策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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