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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会计部

2016年1月11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2016年?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日前,财政部会计司和国家档案局图书室负责人就《管理办法》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请介绍制定《管理办法》的背景和意义。

答: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重建工作已经恢复。特别是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意见》。2009年?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的执业环境不断改善,内部治理不断优化,人才队伍不断壮大,执业领域不断拓展,业务收入大幅增加。与此同时,会计师事务所的职业责任和风险也在增加。主要有两个原因:第一,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和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质量越来越与资本市场的信息披露质量密切相关,越来越受到重视。其次,随着合伙制逐渐成为会计师事务所的主要形式,注册会计师职业责任风险加快,空职业责任约束加强。审计档案作为执业活动全过程的“记录者”和执业质量控制的“见证人”,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防范审计风险、应对法律诉讼、保护自身合法权益至关重要。此外,近年来行业内重组兼并案例较多,导致审计档案的归属和保管等诸多问题,需要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审计档案管理。然而,由于各种条件的限制,我国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档案管理长期以来缺乏统一的制度规范。另一方面,随着信息技术的创新和审计技术的发展,审计档案的电子化方兴未艾。如何引导电子审计档案的规范化和发展符合时代潮流,已经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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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背景下,《管理办法》的制定和颁布将发挥以下积极作用:一是完善全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建设,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确保审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安全性。二是提高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的信息化管理水平,提高审计档案的利用效率,合理降低审计档案的管理成本,有效减轻会计师事务所的负担。三是推动会计师事务所优化内部治理,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增强抵御风险的能力,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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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介绍《管理办法》的制定过程。

答:财政部高度重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系统的建设。2014年1月,财政部会计司和国家档案局办公室就启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系统研究达成共识。2014年上半年,财政部会计司、国家档案局图书馆办公室、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成立联合工作组,赴江苏、浙江、湖南、重庆进行实地调研,听取地方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行业协会、会计师事务所对制定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办法的意见和建议。随后,财政部会计司利用在Xi举办业务培训的机会,与省级财政部门就《办法》的起草进行了深入讨论。2015年7月,财政部办公厅和国家档案局办公室联合下发了《关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函》(财办会[2015]17号,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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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稿》出台后,行业反响积极,认为这是一项打基础、长效益的制度建设,有利于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同时,地方财政部门、档案管理部门和会计师事务所也通过多种形式提出了一些修改建议,包括:一是进一步明确审计档案的范围,加强与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衔接。二是强化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特别是首席合伙人(法定代表人)的领导责任。三是进一步完善审计档案保管要求和保管期限规定。第四,增加对特定情况下审计档案管理的规定,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改制、分支机构的终止、执业证书的退回但存在法人实体。五是完善审计档案鉴定销毁制度和电子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此外,还提出了一些文字上的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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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全面总结、系统梳理和认真研究收到的反馈意见,我们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和完善,并就重大修改与行业专业人士进行了多次沟通讨论。最后,《管理办法》按程序报批后正式出台。

问:《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共有32项管理办法,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1)一般要求。一是明确审计档案由会计师事务所总行和分支机构集中管理,并接受当地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二是建立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三级责任制,并对审计档案管理者提出原则性要求。三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采用可靠的保护技术和措施,确保审计档案的妥善保管和有效使用,严格遵守境外证券发行和上市审计的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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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归档、保管和利用。一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要求及时归档审计业务数据,并按程序进行必要的变更。二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配备适当的保管场所和设施,并明确其可以向当地国家档案馆寄存或者委托依法设立、规范的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代管审计档案。第三,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审计业务性质、审计风险评估等因素合理确定保留期,保留期最短不得少于十年。第四,要严格执行审计档案利用制度,强调会计师事务所的保密义务,并根据法律法规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的查阅和利用提出程序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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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权和处置。根据近年来行业发展和认证前许可等商业体制改革的需要,《管理办法》对审计档案的归属和处置进行了规定:一是明确审计档案的归属属于会计师事务所,由会计师事务所依法管理。二是规定在合并、分立、终止、组织转型、退回执业证书但法人实体存续等情况下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三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在委托档案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审计档案时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四、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支机构终止或者会计师事务所交回执业证书但法人存续的,应当向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报告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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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识别和销毁。《管理办法》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定期对托管期满的审计档案进行评估。不再具有保存价值且不涉及法律诉讼和民事纠纷的审计档案,应当按程序报批后销毁,仍需保存的审计档案应当在保管期内重新指定。同时,要求档案管理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联合派人监管和出售,电子审计档案需要信息管理部门监管和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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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信息管理。一是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提高审计档案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二是加强电子审计档案管理,采用有效的存储格式和存储介质进行归档保存,建立健全防篡改机制,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三是建立电子审计文件备份管理系统,定期测试和检查电子审计文件的存储和可读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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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监督管理。《管理办法》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员工转岗执业,不得将原事务所的审计业务资料带入新事务所;严禁损坏、篡改、伪造审计文件,严禁将审计文件据为己有或委托他人私自保存。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情况、作为重点监管对象或者采取其他行政监管措施;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违反国家保密和档案管理规定的,由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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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请介绍《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和突出特点。

答: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档案管理。从事复核业务和其他鉴证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形成的业务档案,参照执行。值得注意的是,《管理办法》规定的审计档案不仅包括按照法律法规和执业标准的要求形成的审计工作底稿,还包括与审计业务实施相关的其他具有保存价值且应进行归档和管理的历史记录,如与审计人员独立性、项目承担和维护等相关的记录。;审计业务协议。被审计单位的相关法律文件、组织机构和管理人员信息;记录未来审计报告的相关事项和完成审计业务后的工作总结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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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近年来行业发展和商业体制改革的新形势,《管理办法》在现有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执业标准的基础上,建立了全国统一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制度。其突出特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的三级责任制,即首席合伙人或法定代表人承担领导责任,审计档案指定负责人承担主管责任,审计档案管理人员承担直接责任。二是明确规定了在合并、分立、终止、组织转型、交回执业证书但法律实体存续的情况下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有利于解决行业重组和合并中出现的档案管理问题。第三,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档案管理进行了创新,允许会计师事务所根据法律法规和执业准则的规定,结合审计业务性质和审计风险评估等因素,合理确定审计档案的保存期限;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向当地国家综合档案馆寄存或者委托档案中介服务机构代管审计档案。第四,为适应信息技术创新和审计技术发展的需要,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审计档案的管理水平和利用效率;加强电子审计档案管理,采取建立防篡改机制和备份管理系统等措施,确保电子审计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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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如何将《管理办法》与现行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相衔接?

答:《管理办法》发布前,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主要遵循一般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相关要求。总的来说,《管理办法》与现行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标准有着平行、互补、互补的关系。《管理办法》作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的基本规范,突出了行业特点,强调了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的制度建设、责任制度、管理方法、保管要求、提供和使用的原则规范。在审计档案的整理、归档、分类、编号和索引方面,《管理办法》仅作了概括性描述。在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可以遵循档案管理法律法规的一般要求,也可以参照档案管理法律法规制定事务所内部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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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文件的主体,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具体内容、备案期限、保存期限和查阅权限都有详细的规定,为避免与规范重复,《管理办法》仅对执业准则中已经规定的内容做了概括性的说明。在实践中,会计师事务所应按照《管理办法》制定审计档案管理制度,规范我所审计档案管理。当涉及审计工作底稿的内容范围、归档期限等具体问题时,应遵循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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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对实施《管理办法》有什么要求?

答:《管理办法》的实施需要会计师事务所、各级财政部门和档案管理部门的共同努力和协调。

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满足审计档案管理要求,加大信息化建设力度,提高审计档案管理水平。在发生合并、分立、终止、组织转型、交回执业证书但法人实体存续的情况下,要妥善安排审计档案的处置和管理,并做好省级财政部门的备案工作。此外,中国大陆企业开展境外上市审计业务时,要依法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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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财政部门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档案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促进会计师事务所规范审计档案管理,发挥审计档案的保障作用,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来源:安莎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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