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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2016]2号

四川省和云南省财政和水利厅:

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和《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8]79号),现就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向家坝和溪洛渡水电站地方水资源费在川滇两省之间的分配比例,按照《财政部关于跨省水电工程税收分配的指导意见》(蔡羽[2008]84号)和《财政部关于向家坝水电站税收分配的通知》(蔡羽[2012]415号)规定的税收分配办法确定。

二是川滇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按上述分配比例分配的发电量和规定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向三峡金沙江云川水电开发有限公司征收水资源费,并按规定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是四川、云南省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水资源费的征收和缴纳管理,确保水资源费足额征收并按时上缴国库。违反规定,多征、免征、缓征或者占用、截留、挪用水资源费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条例》、《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管理暂行规定》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关于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水资源费征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和水资源部

2016年1月7日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关于向家坝、溪洛渡水电站水资源费征收分配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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