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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人备案登记材料如何规范很多人还不是很清楚,接下来就由上海沪紫律所刘鹏律师带大家来了解下:
1.实际控制人的定义
实际控制人,指控股股东(或派出董事最多的股东、互相之间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或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认定实际控制人应一直追溯到最后的自然人、国资控股企业或集体企业、上市公司、受国外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境外机构。
2.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认定
一般情况下,按照下列方式认定实控人:
(1)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51%);
(2)执行事务合伙人;
注:无论执行事务合伙人占有多少财产份额,有限合伙的实际控制人和控股股东都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3)签有一致行动协议的股东(协议需明确约定产生分歧时以实控人意见为准,且一致行动协议建议不要约定时间限制)
3.协会对实际控制人的具体要求
一般私募基金公司因规模所致无法完全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所以,实际控制人除了需要满足出资人层面的要求外,还需要满足作为管理层的要求。
(1)诚信要求
1)未从事过冲突业务;
2)不存在失信信息。
1)未从事过冲突业务
①冲突业务的界定
民间借贷、民间融资、配资业务、小额理财、小额借贷、P2P/P2B、众筹、保理、担保、房地产开发、交易平台等业务与私募基金业务相冲突的业务。
②禁止从事冲突业务的期限
最近5年不得从事与私募基金管理相冲突业务。
2)不存在失信信息
• 是否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或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被监管部门采取行政监管措施,或被监管部门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执行期满未逾三年;
• 最近三年是否受到其他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 最近三年是否被基金业协会或其他自律组织采取自律措施;
• 最近三年是否曾在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被基金业协会注销登记或不予登记机构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负有责任的高管人员,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主要出资人;
• 最近三年是否在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被采取行政监管措施的机构任职;
• 最近三年是否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 最近一年是否涉及重大诉讼、仲裁;
• 最近三年是否存在其他违法违规及诚信情况。
3)协会对冲突业务及诚信信息的核查途径
对于实际控制人从事冲突业务或失信信息等上述情形,或存在严重负面舆情、经营不善等重大风险问题,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对于申请机构主要出资人、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重大失信记录的,协会将结合相关情况实质性及影响程度,审慎办理登记业务。
注:实际控制人简历里披露的过往任职机构证明人,是协会尽调的渠道之一,协会可能通过联系证明人的方式核查具体情况。故填报的证明人联系方式需准确,且该证明人需为实际了解实控人工作情况的人。
(2)出资能力要求
若实控人同时为出资人,需具备与其认缴出资相匹配的出资能力。
若实际控制人非出资人,需保证不存在影响其经济状况的失信信息,如涉诉过多等。
(3)稳定性要求
1)股权架构尽量简单;
2)实际控制人最好担任公司高管。
(4)行业经验要求
证券类:实际控制人(自然人)需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或投资管理等方面工作经历。如不具备,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股权类:实际控制人(自然人)需具备3年以上金融行业、投资管理或拟投领域相关产业、科研等方面工作经历。如不具备,应提供材料说明实际控制人如何履行职责。
(5)同一实控人新设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要求
1)能否新设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①自然人:不能;
②非自然人:在充分说明合理性的基础上,可以考虑;
2)能否新设不同类型私募基金管理人
可以,应当说明设置多个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目的、合理性、业务方向区别、避免同业竞争制度安排等,同时提交集团关于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合规风控安排,协会可以采用征询相关部门意见、加强问询等方式进一步了解相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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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实控人备案登记材料如何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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