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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2月16日《华商报》报道,2002年4月15日,陕西省佳县刘国具乡第15届人大依法选出同乡新乡长刘张雄。 那年8月9日,刘张雄上任不到4个月就收到了县委组织部的《免职通知》。 后来,县委组织部任命的新“乡长”张某很快来到了这个乡。 两个“乡长”各自独立,谁也不想离开。 这种“一乡二乡长”的怪事已经存在一年半了,至今还没有处理。
“一乡有两个乡长”显然是异常情况。 只有一个合法的村长,哪个合法呢?
根据我国《宪法》第101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分别有权同时罢免本级人民政府的总督和副总督、市长和副市长、县长和副县长、区长和副区长、乡长和副乡长……”,那是非常清楚的,人民代表大会
所以,我知道佳县县委的决定显然违反了我国宪法和相关法规的规定,而且必须侵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刘张雄乡长的宪法权利,尽快行动纠正自己的违宪行为。
由此认为,一点地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法治意识还没有增强,特别是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意识必须增强。 美国哲学家贝尔曼在《法律和宗教》一书中指出,“如心理学研究现在说明的那样,确保遵守规则的要素,例如信任、公正、可靠性、归属感,远远比强制力重要。 法律只在被信任,不要求强制力制裁时有效。 依法统治者不必到处依赖警察。 ”党政府机关和领导干部如果不亲自遵守宪法和法律,就让宪法架空。
包括乡长在内的公民宪法权利受到侵犯的情况下,我认为应该给予法律上的救济。 最重要的是早期建立和完善违宪审查制度,及时纠正各类违宪、侵犯公民权利行为。
张祖桦(北京学者)(来源:新京报)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时讯】县委组织部不能任命乡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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