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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西宁10月15日电(吕雪莉,祁世林)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企业一起在建筑装饰合同案件中,因提供虚假证据,受到青海省海北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1万元的民事制裁。

深圳市第三建筑工程有限责任企业与青海省海北州圣湖酒店有限责任企业于2001年10月签订了建筑装饰工程合同,向圣湖企业支付了18万元的质量保证金。 截至2003年7月5日,圣湖企业书面通知深圳市第三建筑企业,由于资金问题,双方签订的合同不能履行。 深圳市第三建筑企业要求法院赔偿圣湖企业因违约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113.86万元和利润损失180万元。

【时讯】冒用他人已领发票 深圳一建筑企业被判罚金

青海省海北州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审查了原告深圳市第三建筑企业提供的经济损失相关证据,发现提供的投标书制作费、工程设计费等共计41.9万元的纳税发票有问题。 在海北州国税局的协助下,深圳市第三建筑企业挪用了别人收到的发票。 提供这种虚假证据的行为严重妨碍了正常的审判秩序,延长了审判周期。 严格的国法、警告、教育当事人自主遵守法律,海北州法院根据民法有关规定对深圳市第三建筑企业作出罚款决定。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时讯】冒用他人已领发票 深圳一建筑企业被判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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