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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胡晓晶)夏天是以往促销的旺季,1、优惠券、免费服务、购买折扣……可以说是五花八门。 昨天,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发布了今年第17期投诉警告:对于促销,特别是“买一个送一个”,客户要注意个别商家对赠品和正品的不同待遇。
投诉
北京客户曲向中国质量万里行促进会投诉维权。 她在5月12日的百货商店被欧普化妆品“买420元就有赠品”的宣传口号感动,用475元得到了5件赠品(试用防晒用品),但到家后正品有生产日、保质期、贴纸,但没有赠品。 这个没有生产日期和贴纸的礼物就像“鸡肋”,很遗憾使用也有可能伤害皮肤。
因此,质量万里行向该化妆品生产者资生堂丽源化妆品有限企业发送了调查函,该企业的回信说“化妆品的非卖品没有强制要求标示录用期限和生产日期”。
分解。
“非卖品”、“非卖品”、“赠品”——这么多名称让一般顾客困惑,曲先生买的不是非卖品吗? 非卖品不要注明基本的产品新闻。 对此,中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起草者之一的我国著名法律专家何山认为,制造商这种有条件的“赠送”实际上是买卖中的让步手段,这种“赠品”不应该被定义为“非卖品”,实质上, 根据国家《产品标识规定》,销售品必须有符合规定的证书。
另外,具体而言,在“费用品采用证明化妆品通用标签”中也必须写明生产日、保质期或生产日和期限的采用日。 在小型小包装上不方便显示证明书的裸制品必须填写产品名称和制造商名称。
即使是非卖品,如果赠送的对象是顾客,也是关系到顾客的健康的,我国的《顾客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顾客有知情权,顾客有权向经营者提供关于产品的新闻。
提请注意
■关于商家提供的转让利“赠品”,请注意外包装有无制造日、保质期、贴纸。 食品时,看其外包装上是否有“qs”(质量安全)标志。 有些产品还看是否有“ccc”(国家强制认证)标志。
■如果收到的“赠品”很大(比如电器产品),顾客不仅要检查其内容的质量是否合格,还要检查售后服务是否怎么样,是否能严格履行相关商品的“三包规定”。
■业内人士表示,个别商家不得使用库存积压产品、过期产品、次品、甚至假冒伪劣产品向客户进行销售促进,客户不得贪图利润。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时讯】“赠品”≠“非卖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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