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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告要求一位律师在北仑海关查阅和复印当事人涉案的资料,北仑海关向律师书面申请,得到批准后进行调查和复印,引起了争论。 “行政机关应该自主告知的文案,相反向当事人及其律师申请调查,哪里有那样的道理? 》这位律师昨天在市中级法院的行政审判中与北仑海关相比是真的。
事件的经过
一家进出口企业收到5月30日北仑海关出具的《行政处罚通知书》,被告知该企业涉嫌违反海关监管规定,北仑海关依法受到处罚,该企业有权要求听证。 因此,进出口企业于6月1日依法要求听证,聘请浙江之星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袁裕作为听证代理人。 6月19日,袁律师随当事人来到北仑海关通缉局法制所,提交了当事人的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和自己律师的执业证书,要求搜索和复印涉案资料。
北仑海关通缉局法制所回答说“必须书面申请,征得海关审查同意后再安排阅卷”,并表示了“海关当事人查阅行政处罚案件资料的暂行规定”(简称:“暂行规定”)。 袁律师对此感到困惑,他认为要求查阅和复制涉案资料是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的权利,向当事人及其委托律师提供涉案资料是海关方面的法定义务,律师不必特意提出申请,要求海关方面批准 海关方面当时必须多次按照《暂行规定》工作,原律师查阅并复印了涉案资料。
律师的观点
随后,袁律师熟读了《海关事务公开方法》。 他发现海关对行政管理的相对人作出行政解决决定的有关程序、决定依据和理由都应该属于公开复印件。 根据他的理解,他要求搜索和复印的涉案资料必须由海关方面自主公开,不需要申请和批准。 他还发现,《海关事务公开办法》颁布于《暂行规定》后,《暂行规定》的相关申请、批准规定应视为无效。
袁律师规定《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必须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涉案资料的参照和复制是向当事人行使陈述申辩权的必要条件,这是给予当事人涉案资料的参照和复制 因此,海关方面以不履行法定责任为由,决定向市中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海关的观点
昨天的审判中,被告北仑海关多次认为他们的方法是有法律的。 《暂行规定》确定当事人及其委托的律师可以查阅涉案资料,因此必须书面申请,向海关出示规定的文件和证明书,经海关审查同意后安排阅卷。 原告原律师没有书面申请,口头要求查阅和复印涉案资料,他们依照《暂行规定》拒绝。 《暂行规定》的制定是符合立法程序、具有法律效力的海关规范性文件,是海关进行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
北仑海关还对涉案资料的查阅和复印件提出异议,原告原律师不能单独起诉,只有在海关方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才能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还没有定论
法庭争议结束后,原告原律师通过诉讼要求海关方面改善服务,只实行关务公开,宣布该告知的必须自主告知。 被告北仑海关声明,《海关关务公开办法》和《暂行规定》不冲突,关务公开,必须有规则。 《暂行规定》是比较涉案资料调查问题的专业文件,规定必须书面办理手续。
审判长宣布,对此案进行深入评议,择日作出判决。
(屠传宏陈琳蓉陈海滨)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时讯】律师与海关较上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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