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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入以现金流量计量,并与“主营业务收入”进行比较,在很大程度上揭示了收入确认中存在的问题。因此,关注现金流可以为税务稽查提供方向和依据,使稽查具有针对性,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收入和现金流入之间的关系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经济利益如果流入企业,就可以确认。现金流量表中的“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收到的现金”项目反映了通过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实现的现金流入。采用赊销方式时,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增加,但本期没有收到款项,因此“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不增加;收到预付款后,资金流入将增加“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但收入不会增加“主营业务收入”。因此,“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和“主营业务收入”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但它们可以通过以下公式相互计算:

“会说话”的现金流

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增值税销项税额-(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应收票据期初余额-应收票据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末余额-预收账款期初余额)

现金流在税务稽查中的应用

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检查中,被检查企业的主营业务收入可以根据上述公式,结合现金流量表中“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项目金额和资产负债表中应收和预收项目的增减额进行计算。如果明显大于利润表中的相应金额,应注意企业是否存在少计收入和少报销项税的情况。例子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公司是以销售家用电器为主的商业企业,适用税率为17%。年初应收账款余额为0万元,年初预收款余额为70万元。以下业务发生在2015年:(价格不含税)

业务1:销售洗衣机,收入12万元,存入银行。

业务2:销售空气体净化器,价格18万元,产品已经发出,同意在2016年1月支付购买价格。

业务3:11月1日,一批空转账以预付款方式卖给k公司,价格100万元,预付款117万元。a公司于12月1日发货,并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企业的真实会计处理

业务1:

借款:银行存款14.04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2.04

业务2:

借方:应收账款21.06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3.06

根据条目,这项业务只影响收入,不影响现金流。

操作3:

借款:银行存款117

贷款:预收账款

借款:预收账款117

贷款:主营业务收入为100

应付税款-应付增值税17

业务1和3,根据条目,这两个业务影响收入和现金流。

根据现金流量计算所得:计算所得(不含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14.04+117)-增值税销项税(2.04+3.06+17)-(应收账款期初余额-应收账款期末余额)(0-21.06)-(预收款期末余额-预收款期初余额)

从现金流量表中可以看出,收入金额等于利润表中的130万元(即12+18+100)。

(三)企业虚假会计处理

业务1:

借款:银行存款14.04

贷方:其他应付款14.04

业务2:

借方:应收账款21.06

贷方:其他应付款21.06

操作3:

借款:银行存款117

贷款:预收账款

收入按现金流量计算:预计收入(含税)=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14.04+117)-(年初应收账款余额-年末应收账款余额)(0-21.06)-(年末预收账款余额-年初预收账款余额)(187-70)= 35.1万元。

由于上述计算过程中没有扣除增值税,现金流量计算的35.1万元为含税收入,与今年“主营业务收入”的0元不同。

预计收入与利润表收入差异分析:预计收入35.1万元的差异是由以下业务产生的。

业务1:通过核算“其他应付款”,

业务2:所得税和销项税核算不足。以上两项少计所得税和销项税,即少计所得税合计35.1万元

值得注意的是,在业务3中丢失100万元的行为没有反映在计算的差异中。也就是说,如果收到的钱包含在预先收到的账目中,但在实现销售时没有结转到收入账目中,则不能通过上述公式计算正确的收入。有鉴于此,如果企业的财务报表中有大量的预收账款,我们应该通过检查明细账和分析账龄来加以重视。

“会说话”的现金流

作者:北京国家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会说话”的现金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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