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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收入分配原则
1.基金的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相同的分配权;
2.在满足相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最高为12倍,每股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每股基金份额在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分配利润。25%,如果基金合同生效不到3个月,不得进行收入分配;
3.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现金分红;
4.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份额净值减去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额不能低于面值;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4)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
(五)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布和实施
基金收入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托管人审核,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从基金分红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计算可分配利润的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入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四.基金支出和税收
(一)基金支出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费用、律师费、仲裁费和法律费用;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
6.基金的证券、期货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8.基金的开户费用和账户维护费用;
9.基金登记费;
10、按照国家和《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经理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70%的年利率计提。管理费计算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70%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基金托管人将在次月第一天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付款日期将顺延。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20%的年利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20%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算,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审核同意后,基金托管人将在次月第一天起2-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从基金财产中提取。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付款日期将顺延。
在基金关闭期以外,基金不提供管理费和托管费。
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第3-10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的费用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未计入基金支出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计入基金支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计入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4)基金税
参与基金运作的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5)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基金可以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降低基金管理费率和基金托管费率。新费率实施前,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V.基金投资
(a)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我们将争取基金资产长期稳定升值,为基金持有人提供超过业绩基准的投资回报。
(2)投资范围
基金投资范围为流动性良好的金融工具,包括国债、央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地方政府债券、非政策性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中小企业私人债务、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次级债、可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的纯债务部分、债券回购、国债期货、资产支持证券、银行存款等金融资产,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金融工具
基金不直接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和认股权证等股权资产,但可以持有通过将可转换债券转换为股票而形成的股票、从持有的股票发行的认股权证、通过投资可单独交易的可转换债券等金融工具而产生的认股权证等。因上述原因持有的股票和权证,应当自可以交易之日起30个交易日内卖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基金在每个开仓期前三个月、开仓期后三个月和开仓期结束时的投资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在开市期的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国债期货合约支付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持有的现金或期限不足一年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5%;在闭市期间的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后,现金至少应保持两倍的交易保证金。
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投资组合应符合以下限制:
(一)基金投资债券资产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仓期前三个月、开仓期及开仓期结束后三个月内,基金投资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二)在开仓期内,扣除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支付国债期货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现金持有或期限不足一年的政府债券不得低于基金净资产值的5%;在收盘期间的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国债期货交易保证金后,应当留存不少于交易保证金两倍的现金;
(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四)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五)基金对单笔中小企业私人债务的投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六)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剩余期限不得超过自投资之日起至平仓期结束的时间长度;
(七)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八)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九)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11)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信用评级为bbb或以上(含bbb)。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十二)基金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市场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40%。基金公司债券回购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最长期限为一年,到期后不得展期。;
(十三)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期末净资产的200%,不得超过基金期初净资产的140%;
(十四)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国债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5%;
(十五)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卖出基金持有的国债的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的30%;
(十六)基金持有的债券总市值(不含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和买卖国债的期货合约价值(冲抵计算)应符合基金投资范围内债券资产的投资比例,即不低于基金资产的80%,但在每个开仓期的前三个月、开仓期及开仓期后三个月不受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限制;
(十七)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国债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30%;
(18)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投资限制。
除上述第(十一)项另有约定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除非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否则以此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变更上述组合比例限额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相关限制,但必须提前公告,无需经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审查。
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资产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或变更上述禁止性规定。如果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相关限制或变更条款的约束。
六.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总资产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证券、银行存款本金和利息、基金应收款和其他资产的总和。
(二)基金的净资产值
基金的净资产值是指基金的总资产值减去基金的负债。
(3)基金财产账户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开立资本账户、证券账户、期货账户和其他投资所需的专用账户。开立的专项基金账户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登记机构等基金财产账户。
(四)基金财产的托管和处置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冻结、查封或者其他权利。除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不得处分基金财产。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撤销或者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财产的管理和经营所产生的债权,不得抵销其固有资产所产生的债务;基金管理人管理和运营不同基金的基金资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
七.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未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可以通过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自表决之日起生效。决议生效后,应当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相关规定在指定媒体上予以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手续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仓期的最后一天结束时,如发生下列情况之一,则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基金合同将于次日终止,财产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清算:
(一)基金净资产值加上当日有效申购金额和基金转换中的转申购金额减去有效赎回申请金额和基金转换中的转申购金额后的余额小于2亿元;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少于200人。
4.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5.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分配基金的剩余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但如果基金持有的证券流动性受到限制,不能及时变现,清算期限将相应顺延。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从基金剩余资产中优先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八.争议解决和适用法律
各方同意,因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不能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应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在争议解决期间,基金合同各方应遵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九.基金合同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获取基金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以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投资者也可以自费购买基金合同副本,但以基金合同原件为准。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招商招盈18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内容摘要
地址:http://www.a0bm.com/new/1406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