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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召集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后宣布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事为监票人;如果股东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者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未出席股东大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主持人应当在会后宣布,将从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会议,计票的有效性不受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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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监票人应在基金份额持有人投票后立即进行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场宣布清点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提交的投票结果有疑问,可在宣布投票结果后立即重新计票。监票人应重新计数,并且重新计数应限于一次。重新计票后,会议主持人应当当场宣布重新计票结果。

(4)计票过程应经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出席会议,计票的有效性将不受影响。

2.交流会议

如为通信会议,计票方式为:由会议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事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或基金托管人召集的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计票,计票过程需经公证处公证。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绝派代表监督计票意见,计票和投票结果不受影响。

(9)生效和公告

召集人应当自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自生效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如果以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宣布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议时,必须同时公告公证书全文、公证处名称和公证员。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有效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有效决议对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具有约束力。

(10)对于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原因、条件、程序和表决条件的规定,如果将来因法律法规的修订而取消或变更相关内容,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与基金托管人达成一致意见并提前公告后,直接修改和调整本部分内容,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进行审议。

四、基金收入分配原则、实施办法

(一)收入分配原则

1.在满足相关基金分红条件的前提下,基金年度收益分配最多为4次,每次收益分配的比例不得低于收益分配基准日可分配利润的30%。基金合同生效后,3个月内不得分配;

2.基金的收益分配方式分为两种:现金分红和分红再投资。投资者可以选择现金分红或在除息日之后自动将现金分红转换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如果投资者不选择,基金的默认收益分配方式为现金分红;

3.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份额净值不能低于面值;即基金份额在基金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净值减去每单位基金份额的收益分配额不能低于票面价值。

4.每一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利;

5、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2)收入分配计划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应当明确自收益分配基准日起的可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分配时间、分配金额和比例以及分配方式。

(三)收入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布和实施

基金收入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基金托管人审核,2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从基金分红日到收益分配基准日(即计算可分配利润的截止日期)的时间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4)收入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过程中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股利低于一定数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时,基金登记机构可以自动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股利转换为基金份额。股息再投资的计算方法按照《业务规则》执行。

V.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一)基金支出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息披露费用;

4.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费用、律师费、诉讼费和仲裁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费用;

7.基金的银行转账费用;

8.证券开户费和账户维护费;

9.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费用。

(二)基金费用的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经理管理费

基金管理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1.5%的年利率计提。管理费计算如下:

H = e× 1.5% >当年天数

h是每天应计的基金管理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管理费按日计提,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协议后,基金托管人将在次月第一天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付款日期将顺延。

2.基金托管人托管费

基金托管费按基金前一日净资产值的0.25%的年利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 = e ×当年天数的0.25%

h是每日基金托管费

e是基金前一天的净资产值

基金托管费按日计提,按日累计至每月月底,按月支付。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协议后,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次月1日起2-5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如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付款日期将顺延。

上述第3-8项“(一)基金费用种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的费用实际支出金额计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未计入基金支出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计入基金支出: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造成的费用支出或基金财产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所发生的费用;

3.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计入基金支出的其他项目。

(4)成本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协商适当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这种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批准。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利率实施日期前2天内在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

(5)基金税

参与基金运作的所有纳税人都应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履行纳税义务。

六.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a)投资目标

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自下而上选择个股,努力实现基金资产的长期增值。

(2)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范围是流动性好的金融工具。包括依法发行和上市的境内股票和债券(包括境内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次级债、可转换债券、单独可转换债券、中央银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包括超短期融资券)、可交换债券、中小企业私募债券、证券公司发行的短期公司债券)、债券回购、银行存款、权证和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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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未来投资于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每个交易日结束时,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后,一年内到期的现金或政府债券至少应占基金净资产值的5%。

(3)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股票资产占基金资产的0%-95%;

(二)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证券,不超过该证券的10%;

(四)基金持有的所有权证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3%;

(五)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权证的10%;

(六)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购买权证的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0.5%;

(七)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持有人的各种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八)基金持有的所有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

(九)基金持有的相同(指相同信用评级)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十)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所有基金投资于同一原股权持有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各类资产支持证券总规模的10%;

(十一)基金投资信用评级为bbb以上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信用评级下降且不再符合投资标准的,应当自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卖出。

(十二)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认购。基金申报的金额不超过基金的总资产。基金申报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公司本次发行的股份总额;

(十三)基金公司债券回购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余额不得超过基金公司净资产值的40%。该基金在全国银行间市场的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一年,债券回购到期。此后不得延长;

(十四)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15)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95%。其中,证券是指股票、债券(不包括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认股权证、资产支持证券和为转售而购买的金融资产(不包括质押式回购);

(十六)在任何交易日结束时,基金持有的卖出的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不得超过基金持有的股票总市值的20%;

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要求的内容、格式和期限,向交易所报告卖出期货合约的交易和持有情况、交易目的以及相应的证券资产情况;

(十七)基金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卖股指期货合约的价值占基金资产的0%-95%;

(十八)基金在任何一个交易日(不含清算日)交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量不得超过基金前一个交易日净资产值的20%;

(19)基金因未平仓期权合同支付和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总额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

(20)如果基金开设卖出看涨期权的头寸,应持有足够的标的证券;如果你打开一个卖出期权的头寸,你应该持有履行合同所需的全部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以抵消期权存款的现金等价物;

(21)基金未平仓期权合约的面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20%。其中,合同面值是根据行权价格乘以合同乘数计算的;

(22)在每个交易日结束时,在扣除股指期货合约和股票期权合约所需的交易保证金后,基金应持有不少于基金资产净值5%的现金或一年内到期的政府债券。

基金开始投资股指期货前,应当与基金托管人就股指期货账户、清算、估值和结算等事宜另行协商;

(23)基金持有的所有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值的10%;基金持有公司发行的中小企业民间债务,不得超过债券的10%;

(24)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净资产的140%;

(25)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投资比例限制。

因证券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化等基金管理人以外的因素导致基金投资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况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在此期间,基金的投资范围和策略应符合基金合同的规定。基金托管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对基金的投资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法规变更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限额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了上述限制。如果它们适用于基金,基金的投资将不再受到相关限制,也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的审查。

2.禁止的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活动:

(一)承销证券。

(二)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贷款或者担保的;

(三)从事无限责任投资;

(四)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出资;

(六)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等不正当证券交易活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利用基金资产交易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止利益冲突,建立和完善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并以公平合理的市场价格执行。关联交易必须事先获得基金托管人的批准,并根据法律法规进行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当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独立董事批准。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六个月对关联交易进行一次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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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基金管理人在履行相应程序后,不得受到上述规定的限制。

七.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方法和公告方法

(一)估价方法

1、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的估值

(一)在交易所上市的证券(包括股票和权证等)。)按估价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市价(收盘价)估价;如估值日无交易,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未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应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场价格(收盘价)为基础进行估值。最近一个交易日后,当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发生影响证券发行人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时,可参照当前市场价格和类似投资品种的重大变化因素,调整近期交易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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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在交易所上市交易或上市转让的固定收益品种(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应选择第三方估值机构在估值日提供的相应品种对应的净估值价格,具体估值机构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另行协商商定;

(三)在交易所上市但未进行净价交易的固定收益品种,以在估值日计入固定收益品种收盘价的固定收益品种应收利息减去净价后的价格进行估值;如果估值日没有交易,且经济环境在最近一个交易日后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则估值应以固定收益品种在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中减去固定收益品种的应收利息所得的净价为基础。如果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显著变化,可以参照同类投资产品的当前市场价格和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一个交易日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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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在没有活跃市场的交易所上市的证券的公允价值应当通过估值技术确定。在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公允价值由估值技术决定,当估值技术难以可靠地计量公允价值时,按成本计价。

2、在未上市期间的证券应按下列条件处理:

(一)发行、转换为股份、发行和公开发行的新股,应当按照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如果当天没有交易,则按最近一天的市场价格(收盘价)进行估价;

(二)首次公开发行非上市股票、债券和权证,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成本计价。

(三)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照在交易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估值方法进行估值;锁定期明确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应当按照监管机构或者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在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债券和资产支持证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由第三方估值机构提供的价格数据进行估值。同一债券同时在两个以上市场交易的,应当按照债券所在市场分别计价。

4.当基金投资于股指期货合约时,一般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果估价日没有结算价,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重大变化,则应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价。

5.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公允价值应根据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的相关规定确定。

6.基金投资的股票期权合约一般按估值日的结算价估值。如果估价日没有结算价,且最近一个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重大变化,则应以最近一个交易日的结算价进行估价。如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应按规定进行评估。

7.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的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以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进行估值。

8、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强制性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有新项目,应按国家最新规定进行估价。

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或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承担计算基金净资产值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基金核算。因此,如果有关各方在平等的基础上充分讨论了与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则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将根据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资产值的计算结果予以公布。

(2)估价程序

1.基金份额净值按基金资产净值除以每个工作日市场收盘后当日基金份额余额计算,精确到0.001元,四舍五入到小数点后第四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工作日计算净资产值和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进行公告。

2.基金管理人应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定暂停估值的除外。基金管理人在每个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评估后,将基金份额净值的结果发送给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核对后,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告。

八、基金合同的终止、程序和基金资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变更

1.基金合同的变更涉及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本合同约定应当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的,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事项,未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可以通过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变更并予以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关于基金合同变更的决议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决议生效后两个工作日内在指定媒体上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的原因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合同在履行相关手续后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决定终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职责终止,6个月内没有新的基金管理人或者新的基金托管人接任;

3.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4.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基金财产清算

1.基金财产清算组:自基金合同终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成立清算组,基金管理人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组织基金财产清算组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的职责: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算、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开展必要的民事活动。

4.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1)基金合同终止时,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将统一接管基金;

(二)清理和确认基金财产、债权债务;

(3)基金财产的评估和变现;

(四)制作清算报告;

(五)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意见;

(六)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分配基金的剩余资产。

5.基金财产的清算期限为6个月。

(4)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首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根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基金财产清算后的所有剩余资产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用、缴纳所欠税款和清偿基金债务后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与清算有关的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发布。

(七)保存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和文件

基金财产清算账簿及相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九.争议解决方法

各方同意,由基金合同引起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所有争议应提交至北京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当时有效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仲裁费和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在争议解决过程中,基金合同当事人应当遵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职地履行基金合同约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十、基金合同的交存及取得投资者的方式

1.本基金合同一式六份,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执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基金合同可以印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的办公室和营业场所查阅。

2016年5月5日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上投摩根策略精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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