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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1日,上海市政府发布了《关于做好上海市房地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根据通知,统一房地产登记的领导将得到加强。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地产登记工作,成立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局作为全市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全市统一的房地产登记工作。
根据通知,上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是根据“因势利导、因势利导”的原则,整合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中承担房地产登记职能的机构而设立的。,并受上海市房地产登记局委托办理具体登记事务。
通知还要求上海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全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全面清理整理房地产登记历史数据,按照国家规定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整合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和海域的登记数据。
此外,上海市财政部门、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适时调整了本市房地产登记收费的相关政策。在国家相关收费措施出台前,收费标准将保持不变,原登记收费单位将统一调整为市房地产登记局。
通知还指出,房地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很强的关联性,房地产登记机构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在实施房地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中加强合作,相互考虑,统筹协调,确保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顺畅。对外服务中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工作环节和办理时间应基本保持不变,受理窗口将继续按照现行模式设置在同一受理大厅内,以确保便民惠民。
以下是全文: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本市房地产统一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全面明晰产权,切实保护权益,维护交易安全,建立科学合理、方便群众的统一房地产登记制度,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现就本市房地产统一登记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意义
房地产统一登记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中央、国务院对此十分重视。《条例》明确规定了房地产登记的范围、组织机构、账册、程序、信息平台管理、信息查询与共享、法律责任等重要制度。《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规范房地产登记行为、增强房地产登记的公开性和公信力的重要举措。本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角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增强责任感、使命感和紧迫感,认真做好《条例》的实施工作。
二是加强对房地产统一登记的领导
市房地产统一登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各部门推进统一登记的实施。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市房地产登记工作。市房地产登记局作为本市的房地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市房地产的统一登记。市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认真履行职责,齐心协力做好房地产统一登记工作。区县政府应完善区县规划和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事务机构的房地产统一登记管理职责,完善相关配套措施。
第三,设立房地产登记事务机构
按照“随情况变化”和“人随情况变化”的原则,整合城市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等部门中承担房地产登记职能的机构,成立城市房地产登记服务中心,该中心是隶属于城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的事业单位,受市房地产登记局的委托,具体办理登记事务。
各区县参照市级整合房地产登记责任。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的房地产登记管理工作;整合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住房管理部门的具有房地产登记职能的事业单位,成立区县房地产登记事务中心,该中心是区县规划土地管理部门下属的事业单位,受市房地产登记局委托,办理辖区内的房地产登记相关事务。
第四,完善房地产登记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体系
由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政府法制、农业、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林业、海洋等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完善与《条例》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策。市房地产登记局应当制定统一的房地产登记技术规范并予以公布。同时,我们应该及时向社会解释,以确保平稳过渡。
五、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建设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全面清理整理房地产登记历史数据,按照国家规定的数据库标准和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整合土地、房屋、林地、农村土地和海域的登记数据。本市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应当与国土资源部全国房地产登记信息平台和本市房屋交易、土地、林地、农村土地、海洋审批管理信息平台互联,并与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财政、审计、统计等部门共享相关信息。确保相关业务处理和数据交互的安全性和便利性。在房地产登记信息系统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加强对房地产权属调查结果的管理,通过程序设计和技术控制,确保各类房地产权属调查结果的标准化和统一。根据保密制度,应采取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手段,加强房地产登记信息的安全保护,避免信息泄露和危及数据安全的责任事故。
六、制定房地产登记数据存取办法
在《全国房地产登记数据获取相关规定》颁布前,本市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等房地产登记数据的获取参照《上海市房地产登记数据获取暂行规定》的相关规定执行。国家房地产登记数据访问规定出台后,市房地产登记局负责制定本市房地产登记数据访问办法。
7.设立统一的房地产登记窗口
根据方便群众、造福群众、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原则,将市、区县现有房地产登记处的受理窗口调整为房地产登记受理窗口,实现一窗进一窗出。各级登记机构应建立和完善一站式服务等配套措施。根据各类房地产登记的需要,合理配置人员、受理窗口和硬件设备等资源,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八、调整房地产登记费
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及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全市房地产登记收费相关政策进行调整。在国家相关收费办法出台之前,收费标准保持不变
表格不变,原登记费科目统一调整到市房地产登记局。
九.房地产登记数据的转移
市规划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制定数据传输计划,明确各种纸质数据和电子数据(如原存放在相关部门的房产登记图、表、卡、册等)的传输、整理和保存要求,并指定专人实施,确保房产登记数据及时传输到房产登记机构。
X.明确房地产权属纠纷调解的职责分工
市房地产登记局负责制定房地产权属纠纷调解的相关政策,探索部门协商、机构仲裁、司法裁决等多种方式开展房地产权属纠纷调解。房地产审批交易部门负责调解申请房地产登记前发生的权属争议;因申请房地产登记发生的权属争议,由房地产登记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解。
XI。做好房地产登记工作
在本市实施房地产统一登记之前,各类房地产登记将继续按照现行工作模式办理,各类旧证将继续发放;实行统一登记后,应按新的工作模式办理登记,并颁发全国统一的不动产产权证。各部门依法颁发的各类权属证书仍然有效。根据权利不变、证书不可更换的原则,新旧证书应衔接好。
十二、加强房地产统一登记和房屋交易管理
房地产统一登记与房屋交易管理有很强的相关性。房地产登记机构与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部门应加强合作,相互考虑,统筹协调,确保业务衔接和信息共享畅通。对外服务中的房屋交易和产权登记,工作环节和办理时间应基本保持不变,受理窗口将继续按照现行模式设置在同一受理大厅内,以确保便民惠民。
十三.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
配合《条例》的实施,加强宣传引导和舆论引导,通过电视、互联网、广播、移动终端等媒体及时向全市宣传实施房地产统一登记。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2月7日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上海市发文启动不动产登记工作 建不动产登记局
地址:http://www.a0bm.com/new/1280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