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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者观察
连家明
中国房地产税制改革经历了一个艰难曲折的发展过程。从20世纪80年代恢复对内资企业和中国公民征收房产税,到“十一五”期间统一内外房产税,从“十二五”初期上海、重庆房产税试点,到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房产税立法,及时推进改革”,直接影响到既得利益者,始终引起社会高度关注和激烈争论。2015年8月,房产税被列入NPC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似乎大局已定。但是,立法周期、顶层设计理念和经济形势等因素可能会影响房产税改革的推进和实施效果,因此仍有必要继续深化房产税改革的讨论。
2015年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短板”五大任务,房地产去库存成为当前经济工作的重点。2016年1月,一些专家提出,在充分权衡去库存化、稳定增长、扩大税源等因素的基础上,房产税应该缓征,这似乎表明了房产税改革决心的动摇。然而,在有no/きだよききだ0/in帕累托改进之路的条件下,房产税改革影响着经济、社会、政治等多个层面的神经,蕴含着多重含义,不能再拖延。
从经济学角度看,无论是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发展,还是优化税制结构,完善地方税制,都必须加快房地产税制改革的步伐。特别是在新的经济常态下,房产税已经成为供给侧结构改革的“硬骨头”,这就需要下决心解决问题。供给方改革强调改善生产要素和优化经济结构,同时也强调创新的制度供给,包括放松政府管制、打破市场垄断和关键的减税政策。然而,供给方结构改革所需的减税不是全面减税,而是以优化税制为任务的结构性减税。也就是说,一方面要加快改革阵营的改革,实施鼓励“双创新”和对小微高科技企业的税收优惠等改革,减轻生产领域的税收负担和人民的间接税负担,激发供给面因素的活力;另一方面,要逐步将税收重心转移到收入分配和存量资产上,合理提高直接税比重。从近几年直接税的情况来看,空企业所得税的增长是有限的,甚至有一部分要降低,不可能谈论遗产税和赠与税。因此,最具操作意义的是房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可以说,房产税已经成为财税改革与供给方改革有机结合的重要突破口。
加快房产税改革的另一个意义是改善收入分配。收入分配本质上是一个经济范畴,但巨大的分配差距所引发的严重的社会不满影响了全局,使得改革超出了经济范畴,影响了社会稳定。从居民收入差距的结构分析,主要是房地产收入,尤其是房地产带来的增值收入差距。虽然我们不能指望房产税能解决一切问题,但作为一种有效的调节工具,我们应该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
加快房产税改革的另一个深层意义在于“先立法,后改革”的宪政精神。在房产税改革过程中,关于房产税试点合法性的争论层出不穷,收回税收立法权的呼声不断高涨。在这一轮改革中,全国人大从国务院手中收回了房产税等税种的税收立法权,充分体现了法定税收的理念,这将是优化政治生态、约束政府行为、实现依法治税的良好开端。
青山覆盖不了它,毕竟它们往东。《房地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于2016年1月正式颁布实施,房产税改革的技术前提已经完成。鉴于目前的一些困难,我们应该进一步增强改革的决心。同时,我们更注重房地产税制的一揽子设计,包括税率的安排、宏观税负的稳定以及相关税费的配套改革。但是,无论如何设计,房产税的立法和改革都必须坚持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即充分体现效率、公平和民主的追求。
(作者是辽宁财政科学研究所副所长)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应加快房地产税改革步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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