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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学历教育服务需缴纳3%的增值税
昨天,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发布通知,进一步明确再保险、房地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政策。
《通知》规定,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境外消费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并执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如果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且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则再保险合同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否则,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原始保险业务是指保险分出方与被保险人直接签订保险合同,建立保险关系的业务活动。
《通知》指出,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普通纳税人可以选择适用简单的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出租自己开发的旧房地产项目,其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房地产所在地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普通纳税人在2016年5月1日后出租自己开发的不在机构所在地县(市)的房地产项目,应按3%的税率预缴税款,然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出租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出租自行开发房地产项目的纳税人与其机构不在同一县(市),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税款。
一般纳税人在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时,可以选择采用简单的计税方法,按3%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提供安全防护服务,按照劳务派遣服务政策执行。
所有政党、共青团、工会、妇联、中国科协、青联、台联和归侨联合会收取党费、团费和会费,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这些都是非商业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营改增再出“补丁”政策 不动产租赁按5%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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