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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STCN)3月22日,
根据商务部网站,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流通行业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商务部公告[2014]191号)的相关要求,商务科技质量中心组织起草了《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规范》。为了确保标准的科学性,我们现在公开征求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是2016年5月31日。
以下是该规范的全文:
序
本标准根据gb/t 1.1-2009中的规定起草。
本标准由商务部电子商务司提出。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管辖。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上海科技大学商业科技质量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本标准首次制定。
跨境商品电子商务业务服务规范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跨境商品电子商务虚拟营销模式下网上卖家和平台服务商的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下有形商品的跨境商务活动。
本标准不适用于电子商务营销模式下无形商品(服务)的跨境经营活动;当本标准中的跨境货物属于日常消费品时,本标准中的安装、修理或退货条款不适用于没有安装、修理或退货售后服务的货物。
2 .规范性参考文件
下列文件对本文件的应用至关重要。对于所有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只有注明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对于未注明日期的参考文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修订订单)适用于本文件。
Sb/t11134-2015《电子商务商品定价通用技术要求》
3术语和定义
以下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跨境货物
在电子商务平台上,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的产品得以实现。
3.2
公认的组织,公认的组织
发布和管理国际标准、国际区域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
3.3
跨境商品的网上卖家
在中国境内外通过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平台开展有形商品营销活动的组织或个人。缩写:卖方/供应商/卖方。
3.4
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为跨境商品电子商务服务提供商
它为跨境货物的网上卖家、分销服务提供商、支付服务提供商和购买者(客户、买方和客户)提供电子商务交易服务平台,并具有管理组织和管理系统。缩写:平台服务提供商。
3.5
数据脱敏的数据脱敏
一些敏感信息被某些规则所变形,实现了对敏感私有数据的可靠保护。
3.6
数据资产
对组织有价值的数据。
3.7
大数据大数据
客观事实是以文字、数字、图形、图像、声音和视频的形式获得、储存和表达的,具有大量性、多样性、时效性和价值性的特点。
4跨境商品网上卖家业务服务管理要求
4.1跨境商品定价管理
符合sb/t11134-2015《电子商务商品定价通用技术要求》
4.2跨境商品营销服务合同管理
跨境货物网上销售者应在价格指导下保证购销合同。本合同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标准/产品标准管理、商品/产品计量管理、产地管理、商品/产品检验和试验管理、商品包装/装运/装运/通知/运输管理、发货管理、商品保险管理、商品备件管理、商品索赔管理、付款管理、商品转让管理、分包管理、网上卖方履约延期管理和违约
4.3跨境商品标准/产品标准管理
交付的货物应符合中国技术规范中规定的标准。
标准以外的货物应符合货物原产国适用的官方标准。这些标准应是货物原产地标准化认可机构发布的最新有效版本的标准。
对于3.2.1和3.2.2以外的商品,跨境商品网上销售者在网络平台上销售时应进行申报。声明内容包括:货物/产品偏离中国标准;这种商品/产品偏离了商品原产国的标准;该商品/产品的重要技术指标符合声明的内容。
注:声明内容应注明货物/产品的技术参数。
4.4跨境货物/产品的计量管理
货物/产品的计量单位应符合中国的法定计量单位。
如果偏离3.3.1的要求,货物/产品的计量单位应符合国际计量单位。
如果偏离3.3.1和3.3.2的要求,货物/产品的计量单位应符合货物/产品原产国的计量单位。
跨境货物/产品的数量应在网上明确说明。
4.5原产地管理
提供的货物应来自与中国有正常贸易关系的国家和地区。
服务应来自中国或货物/产品原产地的国家或地区。
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可能不同于网上卖家的国籍。
4.6知识产权管理,
网上卖家应保证商品/产品的任何部分都不会因第三方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版权或其他知识产权而引发争议。
4.7商品/产品检验和试验管理
检测方法的确认。
法定合同的测试方法;
法律仲裁测试方法。
测试单元的确认
您可以使用第一方、第二方或第三方的任何商品质量检验机构;
建议使用能够出具第三方法律仲裁检验报告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
建议使用经中国流通主管部门依法授权并能出具第三方法定仲裁检验报告的商品质量检验机构。
检验管理
检验、测试和检验可以在跨境货物网上销售者所在地、交货地点、货物最终目的地和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所在地进行。如果是在跨境货物网上卖家所在地进行,检验测试人员应该能够得到所有合理的便利和协助。
当任何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本标准4.2中规定的要求之一时,客户可以拒绝接受货物;跨境货物网上销售者应免费更换或修理拒收货物,更换的货物应符合4.2规定之一的适用要求。
货物到达目的地进行检验和测试后,客户拒绝接受货物的权利将不会因为货物在从来源国/地区装运之前已经通过了客户或其代表的检验、测试和批准而受到限制或放弃。
交货前,跨境货物网上卖方应让货物原产地供应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进行详细、全面的检验和测试,并出具货物符合合同要求的检验证书。
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跨境货物网上销售者或客户应当向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执法部门申请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数量和疫情进行检验,并出具交货后检验证书。如果检验检疫行政执法部门发现货物的质量、规格和数量与合同规定不符,客户有权在货物到达现场后,在双方规定的期限内向跨境货物网上卖方提出索赔。
跨境商品网上卖方对商品/产品质量和服务的偏差负责,客户在合同报价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跨境商品网上销售者应使用符合合同报价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组件和/或设备更换和/或维修有缺陷的零件,跨境商品网上销售者应承担客户遭受的所有直接损失;更换货物的质量保证期应根据双方的约定相应延长。
4.8跨境商品网上卖家的商品包装、发货管理、发货通知和运输管理
包装管理
应提供装运至客户目的地所需的包装。
包装应该根据货物的特点来使用。使用包装材料的目的包括但不限于防潮、防水、防碎、防震、防晒、防锈和防腐蚀。
包装应该受到保护以免受到伤害。例如,木质包装使用杀虫剂处理的声明和添加了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特殊标志,或者木质包装不使用的声明。
航运管理
唛头
供应商应根据不同的货物,在包装的重要面或相邻面用不褪色的油漆和明显的英文单词标记,包括但不限于:收货人、合同号、唛头(唛头)、收货人编号、目的港、货物名称、箱号、毛重/净重和尺寸;
当货物≥2吨时,供应商应在包装箱两侧用英语和国际贸易通用的运输标志标明重心和吊点;
根据货物运输的要求,供应商应小心地在包装上清楚地标明把手,这一端朝上,不要倒置,保持干燥和其他国际贸易中使用的适当标记。
装运条件
供应商负责安排货舱和运输;提单日期/空提单应视为实际交货日期;
未经客户同意,货物不能在甲板上运输或转运;
运输工具应来自合格的来源国/地区;
合同专用条款中规定了目的港/项目现场;
供应商装运的货物不得超过合同规定的数量或重量。
发货通知书
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日期之前,供应商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箱数、总毛重、总体积和装运港的准备日期通知买方,同时,详细的货物清单应通过空航空信一式五份,包括合同号、货物名称和规格
货物装船后,供应商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通过电报、电传或传真将合同号、货物名称、数量、毛重、体积(以m3表示)、发票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出发日期和预计到达目的港的日期通知买方。
如果每个包装箱的重量超过20吨或体积达到或超过长度、宽度和高度;供应商应告知买方每个包装箱的重量和体积;
易燃或危险物品的细节应单独注明。
运输管理:供应商应负责处理和支付将货物运输至目的地的所有运输事宜。
4.9交付管理
供应商应根据客户的要求交付货物。如果适用,货物的内容包括:货物、配件(套)和礼品。
供应商提供的和/或根据3.7规定的装运细节。
用于解释交易双方责任的Exw、fob、fca、cif、cip和其他贸易术语应根据巴黎国际商会最新版《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解释。
货物装船后,供应商应通过传真将所有装运细节通知买方和保险公司,包括合同号、货物描述、数量、运输工具名称、提单号和日期、装货港、出发日期、卸货港和预计到达日期。
4.10商品保险管理
供应商应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对本合同项下供应的货物在制造、采购、运输、储存和交付过程中的损失或损坏进行全面保险。
货物保险将由供应商办理和支付,供应商应以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办理一切险和战争险,并以发票金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受益人。
4.11商品备件管理
如果备件停止生产,供应商应根据中国法律提前通知买方停止生产的计划,以便买方有足够的时间购买所需的备件。
供应商应承诺从验收之日起的一段时间内提供备件、备件和消耗品。
4.12商品信用担保管理
供应商应确保货物是全新的、原装的、进口的和未使用的(非翻新的)。
供应商应申报不符合3.11.1要求的货物。如果申报方法适用,则包括:
在线声明;
合同声明。
商品质量保证期应在供需双方规定的时间内,从验收合格并出具验收证书之日起计算。
供应商应对买方书面通知的货物保修期内发现的缺陷进行处理。
4.13售后服务保证管理
供应响应管理到位。交付时间、组装时间、调试时间和保修期。
维护响应管理。供应商应提供维修范围、维修响应时间、维修响应速度、相应的组织和维修备件的能力。
4.14商品索赔管理
供应商对货物质量和服务的偏差负责,买方在合同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提出索赔,供应商应按照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修理、更换或退货。
如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供方未予回复,则索赔方式视为供方接受。并应按规定的索赔时间进行索赔。
4.15支付管理
买方可以一次性付款。
也可以分期付款。
供应商应提高履约保证金。货物交付验收后,履约保证金可自动转换成质量保证金,在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退还给供应商。
4.16变更合同指令管理。适用时:
在任何情况下,买方都可以向供应商发出书面指示,在本合同的一般范围内变更一项或多项内容。如适用,变更包括:
当本合同项下提供的货物是专门为买方制造时,更改图纸、设计或规格;
运输或包装方法;
交货地点。
如果3.15.1中要求的变更增加或减少了供方履行付款义务的成本或时间,则商品价格或交货时间将发生变化,供方和供方应同时做出合理调整并修改合同。供应商根据本条款提出的调整要求必须在收到买方变更指令后的规定时间内提出。
4.17合同变更管理
除3.15的情况外,合同条款不得变更或修改,除非双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合同修正案。
4.18商品转让管理
除买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应商不得转让其在商品购销合同项下的部分或全部义务。
4.19商品分包管理
供应商不得将双方之间的全部或部分交易协议分包给其他第三方。
4.20在线供应商的性能延迟管理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应商遇到任何阻碍按时交货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买方延迟的事实、可能的延迟时间及原因。在收到供应商的通知后,买方应尽快评估情况,并决定是否同意延长交货时间以及是否收取延迟赔偿。双方应通过修改合同来批准延期。
如果供应商延迟遵守3.19.1的规定并获得买方的同意而不收取延迟补偿,供应商将根据3.20的规定收取延迟补偿。
4.21延迟补偿
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内交货,供方应按每延迟交货一天合同价格的一定比例向买方支付延迟赔偿,延迟赔偿的支付并不解除供方实际交付合同设备的义务。
如果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时间后的规定天数内交付部分或全部合同设备,买方可向供应商发出书面通知,并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但不影响买方的其他补救措施。
4.22因违约而终止合同的管理
在不影响买方对供应商违约所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的情况下,买方可以向供应商发出书面违约通知,并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包括但不限于:
如果供应商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或买方同意根据合同第4.19条的规定延长期限;
供应商未能履行购销合同中规定的任何其他义务;
如果买方认为供应商在本合同的竞争和执行过程中存在腐败和欺诈行为。
如果买方根据第3.21.1条的规定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买方可根据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付货物类似的货物或服务,供应商应承担买方购买类似货物或服务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但是,供应商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不可抗力的终止。
如果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合同,履行合同的期限应延长,延长时间应相当于受事件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是指买卖双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事件,其发生和后果是不可避免和不可克服的。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和双方同意并认可的不可抗力事件。
受阻碍方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通过电报、传真或电传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的规定时间内将有关当局出具的证明文件通过特快专递或航空空挂号信发送给另一方进行审查和确认。一旦不可抗力的影响持续很长时间,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就进一步履行合同达成协议。
4.23争议解决管理
因执行本合同而产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如果在谈判开始后双方规定的时间内不能达成协议,争议应提交仲裁。
仲裁应由国家设立的国际经济贸易仲裁机构根据其仲裁规则和程序以及指定的归属进行,除非双方另有协议。
仲裁的官方语言应为中文。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他部分应继续执行。
4.24合同语言管理
除非双方另有约定,本合同的语言为中文。
4.25税收和关税管理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向买方征收的税费应由买方承担。
中国政府根据现行税法在供应商境内征收的税费应由供应商承担。
在中国关税地区以外发生的所有税费应由供应商和卖方承担。
5跨境商品平台服务提供商的管理要求
平台服务提供商应与网上销售者签订合同,对网上销售的商品和服务质量进行监督和管理。质量监督管理合同中约定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3.1中的内容。
跨境商品平台服务提供商应当对跨境商品网上销售者的商品销售进行监管。包括但不限于:
跨境商品标准/产品标准管理和3.2内容一致性检查。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跨境货物/产品计量管理和3.3内容一致性检查。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原产地管理与本标准3.4内容的符合性检查。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知识产权要求管理和3.5内容的符合性检查。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商品/产品检验和试验管理与3.6中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跨境商品网上销售者应检查商品包装、装运管理、装运通知和运输管理是否符合3.7的内容。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交付管理和3.8内容的符合性检查。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商品保险管理与3.9内容的一致性检查。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商品备件管理与3.10内容的符合性检查。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商品信誉保证管理和3.11内容一致性检查。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5.2.11商品售后服务保证管理与3.12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商品索赔管理与3.13内容的一致性检查。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支付管理和3.14内容一致性检查。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变更合同指令管理和3.15内容一致性检查。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合同修改管理与3.16内容的符合性检查。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商品转让管理与3.17内容的符合性检查。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商品分包管理与3.18的内容一致。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在线供应商绩效延迟管理和3.19内容一致性检查。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检查延迟补偿费用与3.20中内容的一致性。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检查违约终止管理与3.21内容的一致性。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争议解决管理和3.22中的内容之间的符合性检查。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合同语言管理和3.23内容之间的符合性检查。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税收和关税管理以及3.24内容一致性检查。如有不符合,应予以纠正。
跨境商品平台服务提供商向跨境商品在线卖家提供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
当发现网上跨境货物销售者无法获得跨境货物销售中执行的4.2内容之一时,应能提供标准的咨询技术服务。
当发现跨境商品网上销售者难以提供商品/产品检验和测试服务时,跨境商品平台服务提供商应当能够提供此类技术服务;跨境商品平台服务提供商在提供这种技术服务方面有困难的,应当能够提供第三方法定检验检测机构的服务。
当发现网上跨境货物卖家在提供货物包装服务和发货通知方面有困难时,应协助处理。
当发现跨境商品网上卖家提供的商品信誉保证了管理危机时,应协助处理。
当发现跨境商品网上卖家提供的商品理赔管理危机有其自身的声誉时,应协助处理。
当发现网上跨境货物卖家提供的支付管理威胁到他们的声誉时,他们应该协助处理。
当发现网上跨境货物卖家正在变更合同订单、商品转让管理、商品分包管理、履约延期、合同终止、
在合同语言管理、税收和关税管理出现危机时,我们应该协助处理。
5.4跨境商品平台服务提供商应确保电子商务业务服务的数据安全和服务平台的安全,包括但不限于:
跨境商品平台服务提供商应管理网上卖家的交易信息和相关个人信息,包括:
获取或使用个人信息需要个人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获取或使用;交易信息的获取须经交易双方或交易双方协商授权,未经授权不得获取。
个人信息和交易信息未经脱敏不得直接用于商业目的。
经网上卖家许可,数据可以在脱敏后使用,使用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传输、复制、传输和处理。未经网上卖家许可,不得使用其数据。
应向第三方披露个人信息和交易数据应予以记录,包括披露的个人信息的内容、披露日期和时间。第三方包括:流通行政部门、流通行政执法部门和司法部门(民事、行政和刑事)
与个人信息相关的临时数据文件应在规定的时间和记录的条件下删除或销毁。
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个人信息在传输前应该加密。
跨境商品平台服务提供商应管理数据安全,包括:
数据机密性意味着来自不同在线供应商的数据应该被隔离,以便只能由数据所有者访问。
数据完整性意味着平台上所有原始数据的修改都应该得到授权。
数据可靠性是指在平台上识别数据并确保数据真实性和可靠性的能力。
安全数据存储意味着能够永久存储在线供应商数据。数据应该在不同的位置进行备份,而不会丢失数据,并且应该提供恢复数据处理操作的能力。
数据可访问性意味着与在线供应商的服务合同应包括数据授权访问协议。
数据可审核性是指为所有管理操作提供日志记录,以便于事后监督和审核。
跨境商品平台服务提供商应管理平台运行安全,包括:
应对安全风险进行评估和处置,以实现风险预防和控制。
平台应保证不间断运行7*24小时。
应建立、实施、操作、监控、审查、维护和改进信息安全管理。
应建立、实施、操作、监控、审查、维护和改进It服务管理。
6跨境商品电子商务数据资产管理要求
6.1跨境商品电子商务的数据治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应建立数据资产治理框架,包括治理原则、治理范围、数据治理的实施和评估。
应建立数据资产治理的组织结构,并确定责任主体。
6.2跨境商品电子商务的数据管理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应建立数据资产管理的组织和流程,包括收集、存储、集成、应用和销毁的管理要求。
应保证数据资产的质量和安全,并应建立一个可信的交易环境。
如果适用,使用大数据技术进行数据挖掘、分析和展示应在法律、法规、技术法规和技术文件的范围内。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商务部跨境电子商务服务规范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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