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篇文章1793字,读完约4分钟
自2月5日基金行业协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注册的公告》(以下简称“4号文件”)以来,一个多月过去了。经纪人、律师事务所、私募股权机构和其他机构仍对实施过程中的许多细节存有疑虑。
3月17日,基金行业协会主办的“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宣讲并解释了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
一位与会者表示,协会“反对”私募,注册机构应履行持续报告义务。今后将出台一系列的规定,配合4号文件,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性体系。
据《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采访,私募发行新产品不少,但法律意见通过率较低,主要问题是法律意见与系统中报道的信息不一致。
许多律师解释说,一方面,4号通知中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理解上存在偏差;一方面,从事非证券和基金业务的律师“难辞其咎”,导致尽职调查过程中验证不充分、基础工作差,导致法律意见通过率低。
协会详细解释了4号文件
3月17日,基金行业协会在北京召开“私募股权基金登记备案研讨会”,对4号文件相关问题进行了补充和澄清,300多只私募股权基金和律师事务所相关人员出席了会议。
一位与会者说,该协会不支持甚至反对保存和推翻炮弹的行为,并指出,申报不是“准备好的”。机构注册后应履行持续报告的义务,持续遵守协会的规则,这是确保持续合规的基础。同时,协会表示将陆续出台一系列的规章制度,并配合4号文件形成一个完整的规范性体系。
据了解,协会还对法律意见、控风、实收资本和人员提出了具体要求。
其中,法律意见是大多数私募所面临的主要问题。上述与会者表示,协会对法律意见提出了更多要求。首先,关注系统报告数据和法律意见之间的一致性;第二,意见书需要证据支持;第三,法律意见应该正确引用。第一点是目前最大的问题。一旦因信息不一致而被拒绝,有必要出具补充法律意见进行特别说明。
他还表示,协会将对法律意见进行审核,包括对高管人员进行访谈、现场检查、与证监局、证监会等机构进行咨询,并根据情况进一步查询注册或重大变更的反馈意见,进一步了解情况或出具相关补充法律意见。如果法律意见有虚假、误导或重大遗漏,将无法登记。同时,协会将披露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名称,并严肃追究责任。
他透露,由于每个组织不同,法律意见的内容和价格不能标准化,也没有法律意见的正式版本。不过,协会将在近期进行问答,并对法律意见提出更明确的要求。
法律意见的通过率很低
虽然4号文件已经实施了一个月,但法律意见书通过基金行业协会审查的私募数量相对较少。深圳一家经纪机构的一位人士告诉记者,“我们从协会了解到,对于私募确实有一些法律意见,但数量很少。”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陈述,深圳元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元和资产)合伙人蔡俊友、律师谭燕华等人提交的《关于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的法律意见书》已通过基金行业协会的审核。
据华商办公室介绍,基金行业协会于3月初开始审查法律意见书,并于3月14日召开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管理人的10名候选人。目前,源和资产只有一家通过了基金行业协会的审查。
蔡俊友表示:“我们已经在法律意见书中详细反映了核查过程和结果。从该协会最近的培训来看,我们的行动符合该协会的要求,这意味着法律意见必须包括律师的核实手段。”
至于未能通过协会审查的法律意见,上海某经纪部门的一位人士表示,普遍的问题是“法律意见与此前报道的信息不一致。”据了解,由于私募基金备案时材料已经提交给协会,律师应该核实,如法定代表人是否已经变更。
上海一位资本市场律师表示,根据基金备案法律意见的反馈,审计人员应了解全面调整、证据收集和推理的过程,并按照这一逻辑进行书写,这类似于法院判决书的书写,包括各方提交的证据、质证和受理、推理和判决。专业化需要网站访问、在线民意搜索和p2p排斥。
深圳的一位资本市场律师也表示:“存在一个问题,就是审核不规范。例如,法律意见应反映使用了什么方法和手段来核实某一事实,核实了什么,并给出结论意见。”
他还指出,“有些法律意见在没有律师声明的情况下也被收回,即需要注明‘我们的律师同意将法律意见作为材料提交给基金业协会,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我认为核心问题是律师问题。有的律师只是想拉生意,对职业风险没有认识,对监管没有深刻的理解,甚至连证券业务都没做过,还会出具法律意见书。”北京的一名律师说。
(编辑吴燕玲的电子邮件地址:武夷@ 21京基)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基金业协会详解4号文“反对保壳” 多家私募备案未过栽在“法律意见书”
地址:http://www.a0bm.com/new/6726.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