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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网络(STCN)3月10日,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了《本市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试行)》,明确规定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关于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⑵符合行业发展趋势、企业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
⑶在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条件下,改革方案具有很强的可操作性,总体上是可行的。
投资监理企业属于企业改制,由投资监理企业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分级实施主体责任。
其中,投资监理企业重要子公司的重大重组由投资监理企业决定。投资监管企业应当在股东(大)会作出决定或表决前,将重组方案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
重要附属企业是指对所出资监管企业的主要业务进行实际操作并由其直接管理和控制的重要业务单位。重要子企业由出资监管企业研究确定,并报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备案。重要子公司重大重组是指投资监管企业转让重要子公司的股份,或因重要子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而丧失本市国有股控制地位。
投资监管企业应当制定和完善企业重组监管制度,明确决策主体、决策程序等事项,有效控制科学决策、审计评价和市场交易,引导和监督关联企业规范运作。
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引入投资者时,原则上应引入战略投资者和金融投资者。倡导引入多元投资者,优化股权结构和公司治理。
合适战略投资者的基本条件
(一)依法诚信经营,具有良好的市场信誉;
(二)具有产业链或价值链联系,能够与企业形成协同效应;
(三)符合企业发展需要,能够帮助企业突破发展瓶颈,在资源、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形成发展机遇;
⑷考虑其他因素,如相似的企业文化理念、对企业发展战略的认同、行业地位的明显优势。
(证券时报新闻中心)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上海印发国企混合所有制改制操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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