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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经济日报2月19日电(记者李万祥)最高人民法院18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京津冀协调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围绕“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提出了服务和保障京津冀发展的18项措施。

根据功能救济和产业升级转移的要求,《意见》做出了相应规定。如依法惩处阻挠重大非资本性功能项目建设的犯罪行为,确保重大建设项目顺利开展;及时审理租赁合同、补偿安置以及部分企业搬迁、区域物流基地和区域专业市场搬迁引发的劳动争议;围绕缓解公共服务功能,妥善处理京津冀地区教育文化、医疗卫生和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

最高法出台《意见》 18条措施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意见》明确提出要建立和完善京津冀法院工作联络机制,确保“协调发展”与“协调公正”。例如,建立了京津冀法院联席会议机制,重点关注京津冀协调发展中的重大司法问题、司法需求、司法政策和重大法律适用难题。京津冀法院将加强信息建设合作,实现三大平台的共建、信息交流、资源共享和业务协作;推进京津冀地区法院执行联动合作的完善,实现三地执行指挥中心与物业网络监控系统的有效对接,实现三地法院执行和案件处理的“城市效应”。同时,三地法院将充分发挥审判优势资源,推进专门审判,积极探索知识产权案件、海洋海事案件和生态环境保护案件的集中管辖或特别管辖制度。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最高法出台《意见》 18条措施保障京津冀协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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