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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届三中全会强调重复公有制的主体地位,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积极推进公有制多种比较有效的实现形式,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的问题已经成为完整的社会主义经济体制问题的一个重点。
一、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再认识
国有资产顾名思义,是属于国家的所有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是一个很大的范畴,每个经济行业都存在,其表现形式不同,但是是国有资产管理的问题。 具体而言国有资产主要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1、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人在公司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 具体来说,经营性国有资产存在于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行业,以利益为首要目的,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财产。 根据经营活动的性质,经营性国有资产可分为金融性国有资产和非金融性国有资产两类。
2、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性国有资产广泛存在于基础设施、环境卫生、科研、文化教育、国防产业等公共行业。 随着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调整,以公共事业为主的国有资产投入迅速增加,迅速发展空之间活力巨大,是国有资产扩大的重要行业。
3、资源性国有资产。 资源国有资产是指在人们现有的知识、科技水平的条件下,对某种资源的开发带来一定经济价值的国有资源。 第一种表现形式是国家所有的土地、森林、矿藏、文物等。 这种形式的国有资产具有二重性,一方面是国家可以支配的资产,另一方面这种支配对生态、环境等有很大影响。 因为有必要按照可持续快速发展的目标,统一计划、科学利用。
二、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第一个问题
(一)没有规范国有资产的完整法律体系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是立法滞后,缺乏适应新体制要求的法律法规,没有相关的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调整国有资产关系,规范国有资产运行,缺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经营的必要依据
(二)国有资产出资人制度还不健全
现在的情况是资产形成上的途径太多,来源多而杂,资产管理分散,相关部门的员工缺乏比较有效的协调,严重影响了规章制度的建立和比较有效的实施。 因此,必须认真研究谁实际履行出资人代表的职责,更好地建立出资人制度。
(三)国有资产管理方法太单一,管理目标不确定
目前,我们在国有资产管理中,单纯以竞争性国有公司的资产管理目标衡量所有资产,比较不同类型的国有资产进行差异化管理,建立不同的管理体系、评价体系,使不同类型的国资管理及其目标功能产生扭曲和错位 另外,各类国有资产的管理存在以下问题。
1、对国资委缺乏比较有效的监督。 本着十六大精神成立的国资委聚集资产、管理者、管理者,没有有力的监督,国资委的权力无限大,少数人独占操作,内部人容易控制,各种规章制度等有可能成为受益的工具。
2、政企分离尚未彻底处理。 目前,我国国资改革的一点先行地区在国资管理体制中采用“三阶段”框架模式,一点地方党委、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为了保证社会稳定考虑或多少超出出资人的职责范围,国资管理机构及其下属运营机构的经营活动
3、金融性国有资产等出资人不足问题依然存在。 新成立的国资委只管理非金融类国有经营性资产。 国资管理体制改革处理不了金融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资源性资产出资人不足的问题,特别是多龙治水的局面依然存在于金融业,没有人对金融业经营的损益负责。
三、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建议
(一)逐步完善国有资产法体系,立法规范国资管理
1、国有资产法体系必须反映国有资产运行的中国社会主义特色。 始终保障国有资产的运行符合全体人民的利益,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结构依据定型和变动的宗旨。
2、国有资产法体系应该满足市场经济对国有资产运行的基本要求。 制定统一适用于各种国有资产的法规,分别制定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同时将经营性国有资产法规作为经营性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第一组成部分。 把确立国有资产所有人、投资者和占有者市场主体地位的法规和保障国有资产价值化、货币化、证券化的法规置于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的突出地位。
3、国有资产法体系必须与国有资产运行系统的结构一致。 国有资产法体系的结构,将具有一定的先进性,并且适当兼顾国有资产运行转移模式的一些要求的非经营性国有资产、资源性国有资产作为国有资产法体系中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
(二)国有资产有前进和后退,逐步调整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
政府作为公共机构,第一职责必须为社会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政府的第一收入来源不是经营国有资产或领取公司利益,而是税收,收入必须用于公共建设和服务。 其目的是为整个社会提供基础服务,促进社会平等和整体快速发展。 因此,规范的国有资产配置要向公共行业和基础产业逐步倾斜。 但是,在目前国有企业依然大量存在于竞争行业的情况下,国有经营性资产管理体制的完整性成为重要因素。
国有公司是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 这是因为应该深化国有公司改革,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比较有效的实现形式,大力推进公司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 极少数与国家战术和安全相关的公司除了必须以国家独资经营外,还必须积极推进股份制,迅速发展混合制经济,进一步促进竞争国有公司产权的多元化和流动化。
根据现代公司制度的要求,国有大中型企业继续实施规范的企业制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 推进垄断行业技术改革,积极引进竞争机制。 通过市场和政策的诱惑,迅速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企业集团,进一步开放国有中小企业,深化集团公司改革,继续支持和帮助多种形式的集体经济的迅速发展。
(三)预防国有资产流失,管理公司腐败。
1、做好资产判断,正确量化国有资产。 国有资产的定价要以市场为基础,市场供求关系,即公开、公平、透明的大致上下,由中介机构根据当时的市场供求状况明确判断。 严格审查交易中参与交易的各方资质,发挥一个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服务、监督作用,提高判断结果的正确性、公平性。
2 .规范产权交易行为。 进一步落实产权责任主体,建立规范的交易决策和运营制度,防止少数人权力过于集中,进行暗箱操作。 比较有效地发挥产权交易所和技术产权交易所的作用,加强产权交易的监督力度,指导产权市场有序快速发展,为国有资产交易提供透明的平台。
健全国有公司经营者激励的长期机制。 上市公司要确定对经营者实施股票激励制度的股票来源途径,必须允许经营者通过指定的产权交易交易股票,交易价格由市场决定。
4、完善国有大中型公司资产运营的相关政策。 对资产运用前存在的不真实资产,可以按规定核销。 采取科学合理的做法,对于国有资本退出公司过程中进行的资产判断,在使判断价值接近市场价值的资产置换过程中债权债务转移给受让人的情况下,对于通过资产转让行为应缴纳的增值税中的地方收入部分,进行先征后的返还 对资产运用中的公司直接支付的税收和费用也进行适当的降低和调整等。
5、加强无形资产的管理。 (四)建立科学比较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1、纵向以国家一切为前提,以出资人为依据,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范围,赋予完善统一的权力和责任。 与多次以国家的一切为前提,以前传达的国家统一一切,政府分级管理不同,这里的国家都是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的职责,不仅仅是中央政府履行。
2、必须横向区分国有资产的不同类型,建立专业的国有资产管理机制。 在分别明确中央政府或地方政府代表国发挥出资人的作用后,有必要进一步执行专门的国有资产出资人代表机构。 政府必须研究公布相应的政策,对已经成立的国资委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其权力过大。
如上所述,必须逐步完善金融性、行政事业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 特别应该提出的是,进行金融性国有资产管理改革时,不得将其归属于国资委管理。 金融机构,第一是银行,是国有公司的债权人,都是国资委行使所有人的权益,就会有利益冲突,国资委可能会由金融机构向国有公司发行定向融资,最终延缓公司改革。
进一步健全非金融竞争性国有资产经营体制。 关于非金融性国有资产,可以参照先行地区的成功经验,建立三层管理体制:第一层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出资人主体,对政府负责,第一职责是资产、管产权。 第二层是控股企业,是资本运营主体,在国有资产的控制范围内决定具体的投资行为,选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的第三层是国有资产投资的具体企业,为了经营实体,国有资产是否具有附加值的决定性环节
管理的分层许可证,增强不同层次的相对独立性。 新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条件,事实上是双重授权,即国务院授权国资委代表国行使出资人职责的国资委对授权代理的资产也可以采用授权方法,选择有条件的资产经营企业代理经营。 在权限范围内,各级都有独立工作和不干预的权限。 因为中间层代表政府对公司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作为股东控制公司,对控股公司行使股东的权利。 因此,中间层离公司更近,控制更直接,利益关系更明显。 这是因为必须逐步制定相应的规范,规定不得行使行政管理和领域管理功能,防止对公司的管理控制和企业管理规则的冲突。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时讯】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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