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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在加强和改善当前宏观调控的情况下,推进投资体制改革不仅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措施,也是比较有效地实行宏观调控,保证中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必由之路
改革开放25年来,中国初步实现了投资主体多元化、资金来源多渠道、投资方法多样性、市场化的新格局。 但是也要看到投资体制依然存在一些突出的矛盾和问题。
一是公司投资决策权没有完全执行,政府批准项目范围还很广,批准流程繁杂,公司很难成为真正独立的投资主体和市场主体。 二是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不严格,投资决策科学化和管理专业化水平不高三是投资宏观调控方法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低级重建和盲目投资的现象比较普遍四、
投资行业存在的上述问题,第一是因为我国的投资体制是政府主导的,具有明显的计划特征。 现在的投资体制,不论投资主体,不论资金来源,不论项目性质,一律根据投资规模的大小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批准。 可以说这样的投资体制沿袭了计划经济的“四位一体”模式。 即项目资金从国家到各级财政、计划等部门,投资、建设、管理、采用等基本由少数权力部门和个人控制,项目在高度垄断、关闭的状态下得到批准,比较有效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 在这个体制下项目建设没有持续性。 根据现行管理体制,国有部门中型项目由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提出,由国家发改委批准,财政资金或银行贷款,建设部门管理建设过程的设计、施工,建设运行后,由财税部门负责国家资金的回收 各部门各听一段,前面只是听后面的事件,后面不知道前面的情况,总是唱各的调子,项目利益好的话,大家都有功劳。 利润不好,但找不到应该负责的部门。 这也是投资效果下降的重要原因之一。
政府主导型投资体制一方面使投资诉求虚增,另一方面多个地方投资项目在资金不足的情况下,透支民工工资,拖欠工程款、材料费等非信用负债方法开始建设。 另一方面,地方政府大多以零地价和低地价分配土地,没有以市场价格计算土地的价格。 在地方保护下,多个投资项目也没有按照国家的政策法规支付必要的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价格等。 行政干预使投资价格比正常市场价格大幅下降,投资过度膨胀,经济过热。
改革政府主导的投资体制的目的之一是确立公司在投资活动中的主体地位,实行公司自主投资、自主损益、银行自主审查贷款、自我负担风险。 《决定》规定,公司对政府投资避免建设的项目,全部不实行核准制,政府只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实施审查制,其他项目不论规模大小,变更为备案制。 特别是《决定》鼓励社会投资,允许社会资本进入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和行业,为民间资本投资教育、医疗、市政建设等行业提供制度保障。
当然,改革投资体制不是政府不投资。 在当前社会资本不太强大的情况下,政府的适当投资是必要的,但政府投资不是主导性的,首先用于关系到国家安全和市场无法比较有效地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行业。 另一方面,从提高政府投资的社会效益和效率的角度出发,有必要改善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建立严格的投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并合理划分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的投资权,改进建设实施方法,引进市场机制,发挥政府投资效益。 可以说“决策”对此作出了一系列规定。
因此,这次投资体制改革的核心复印件是改革投资行业中的行政审批制度,放弃政府过去在投资活动中通过行政手段配置资源的作用,把这个功能留在市场上。 从这个立场来说,投资体制的改革打破了以往政府主导的体制,向市场经济方向迈出了一大步。
但是,这项改革能否执行还取决于法律和法规的监督管理。 核制度一定要建立相关的法律法规,并以此为基础。 如果法律法规不健全,负责批准的政府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太大,批准也和批准制一样。 所以投资体制改革方案的进一步推进必须采取相应的辅助措施。
邓聿文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时讯】打破政府主导的投资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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