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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网北京5月17日,记者辛红记者今天从保险法国际研讨会获悉,经过一年多的准备,保监会形成了保险法修正案的建议书。

提案稿主要包括五个方面的复印件。 是加强完全保险合同的法律规范、完全保险市场主体的管理制度、完全保险经营规则、完全保险监督管理制度、保险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保险法颁布后于2002年进行了“大修”,随着保险市场快速发展,领域快速发展和保险监督管理中的新情况层出不穷。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今天说及时适度调整保险法的有关复印件是当前保险快速发展改革的迫切需要。

保险法的不适应现在主要体现在六个方面,一是新型保险市场的主体处于状态,实践中如何进行比较有效的监管在不同程度上缺乏法律依据。 例如保险资产管理企业、相互制保险公司、法定人等应该如何管理第二是保险企业的业务范围是现在立法的障碍,如人寿保险相互代理、信托管理, 需要突破第三者管理等第三是保险资金的运用需要比立法上更科学的制度安排第四是对保险监督管理的手段和措施的授权不充分,例如如果中介机构有违法的违反行为,保监会就将其营业执照 五是缺乏现有的行政处罚手段,特别是新的市场组织,形式和种类很弱。 六是保险合同立法存在不足。

【时讯】保险法将从五方面进行撰改

据说现在客户普遍关心的保险合同中存在的问题集中在保险合同什么时候成立和生效这一点上。 忠实告知和证明义务的现金价值; 释义条款解释等。 保监会的修正案对合同什么时候成立、生效没有详细的规定,重点是在企业条款中约定,但根据保险企业的告知和证明义务被细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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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2003年,交付第一期保险费的投保人在核保险程序未完成期间,即保险企业在发放保单前被杀身亡。 这个赔偿不应该引起过保险界、法律界的强烈争论,法院二审认定保险合同没有生效。

(责任编辑徐兰锋)

来源:安莎通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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