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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人们关注的眼球中,《证券市场禁止入内规定》从7月10日开始正式实施,违反相关法规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暂时或永久地被市场“拒绝”。 迄今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编纂的要点。 解体者认为,随着相关法律法规体系的完整性,饱受违反、违法行为困扰的我国股票市场将义正词严格地对失信者说“不”!
有助于执法规范和透明度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7月10日开始实施的《证券市场禁止入内规定》,对发行人、上市企业、证券企业及证券服务机构的控股股东、实际管理者、实际管理者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者等存在的违反行为,进行证券监督
华东政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罗培新教授评价说,与9年前实施的《证券市场禁止进入暂行规定》相比,新的《禁止入境规定》不仅仅是减少的“暂定”一词。 罗培新说:“事实上,这条新规则是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新《证券法》第233条规定的一套,是证券市场《红黄牌》制度的进一步执行。” “这个措施表明了管理层推进公开、公平、公正的证券市场建设的决心”。
扩大证券市场禁止入内者的范围,并且《禁止入内规定》根据行为人违法或违反的严重性,划分禁止入内期间的等级,并确定适用各等级的条件,规定了轻、轻或免的情况。 罗培新表示,《证券市场禁止入内规定》继承了新《证券法》管制“背后黑手党”的立法精神,遵循轻重有区别、广泛适度的执法精神,也有助于执法规范和透明度。
《禁入规定》挑战监督管理力
自1997年3月实施《证券市场禁止入内暂行规定》以来,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多次启用了市场禁止入内措施。 2004年4月21日,证监会认定纵横国际企业有重大伪造行为,企业相关负责人成为证券市场终身禁止进入的人。 同年,新疆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的原理事长也被证监会认定为市场禁止进入者。 这些禁止入内措施的运用,在一定范围内起到了整顿市场法律纪律的效果。 新《禁入规定》的实施显然更有效地扩大了这一效果。
但是,从证券界、法律界人士来看,《证券市场禁止入内规定》还有不足之处。 罗培新教授认为,《禁止规定》规定市场应采取禁止措施的违反行为时,多使用“情节严重”“严重违反”等词语,弹性很强,大部分情况在证监会调查具体违法行为时必须适当掌握 这要求证监会的执法人员精确、公正地执法。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禁止规定》向失信者宣战,也挑战监督管理层的监督管理能力。
使“幕后元凶”无处可逃
事实上,建立禁入制度,将极少数害群之马从证券市场上清除,是各国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惯例。
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0节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21节都有关于禁止市场进入的相关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 SEC )被赋予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市场主体采取禁止市场进入措施的权利
为了整顿市场法纪,美国国会发表了《2002年公众企业会计改革和投资者保护法案》,对于股票发行中存在违法行为的人,法院规定可以有条件或无条件地暂时禁止当事人参与股票发行领域的业务 对于什么情况构成法院进行市场进入司法的“有条件或无条件”,法院可以进一步规定,SEC可以依法进行部分或全部的例外规定,规定有条件和无条件。 这是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法院严密合作的规定。
在新中国证券市场创立的头10多年里,对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处罚是证券市场法律体系的“空白”。 证监会相继发表的《证券市场禁止进入暂行规定》等相关文件,由于停留在法规水平,采用较少,因此很难经常起到真正的处罚和抑制作用。
幸运的是,今年早些时候实施的新《证券法》和《企业法》已经备受关注。 迄今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将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为编纂的要点。 罗培新说,在法律、法规、政策等各级同步的完整性和相互合作下,扰乱证券市场的“幕后元凶”无处可逃。 这是我国证券市场所有参与者共同的期待。 (完)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时讯】《证券市场禁入规定》实施 中国股市对失信者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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