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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洗钱逐渐延伸到保险机构,防范和打击保险洗钱已成为金融业反洗钱的重点之一。目前,保险业反洗钱制度主要是以《反洗钱法》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配套部门的规定为依据。保险业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现有制度更多考虑银行业反洗钱需求,对保险业反洗钱缺乏适用性和可操作性。从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制度来看,保险业反洗钱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相对薄弱,我国保险业反洗钱机制亟待完善。
从目前情况看,保险业反洗钱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两大体系:首先是以《反洗钱法》为核心的法律规则体系。反洗钱法律规则体系包括三个层次:一是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二是行政法规,如《新银行现金管理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条例》、《非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三是部门规章,如《金融机构反洗钱条例》、《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涉嫌资助恐怖主义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数据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等。这些法律法规形成了以《反洗钱法》为核心,以《刑法》为实施保障,以具体的法律法规配套体系为补充的法律法规综合实施体系,为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的实施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
让我们来看看以中国人民银行为核心的反洗钱组织体系。组织体系具体包括:一是反洗钱监管部门。负责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等全国各领域反洗钱监督管理工作。第二,反洗钱执法机构。中国主要反洗钱部门成立了反洗钱执法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局、公安部经济犯罪调查局、国家外汇管理局管理监督司和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指导和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监控反洗钱资金”,统一、及时、有效地监督反洗钱工作。
针对上述保险反洗钱法律制度的分析,以及今后如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保险反洗钱机制,笔者根据实际工作提出了一些建议。
梳理中国保监会制定的反洗钱制度。根据《反洗钱法》和新修订的《保险法》,结合保险业反洗钱的实际情况,对现有制度进行系统的修订和完善,使各种制度相互衔接。
根据保险产品的种类,区分保险机构的反洗钱义务。鉴于不同保险产品的洗钱风险存在明显差异,为了降低发行洗钱风险较小的保险产品的保险机构的管理成本,更合理地配置监管资源,建议借鉴国外发达国家和地区的立法经验,根据不同保险产品的特点设定不同的反洗钱义务。
推进保险业反洗钱差异化监管。差异化监管的实质是监管部门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组织实施反洗钱监管。一方面,更加合理地配置自身的监管资源,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另一方面,减轻了监管对象的压力,引导监管对象合理配置反洗钱资源,提高了反洗钱工作效率。建议监管部门对保险机构反洗钱工作进行差异化监管,针对保险业洗钱风险分布不均的情况,重点监管洗钱风险较高的保险业务,加强对新客户和高现金价值产品的客户识别,严格管理措施,监控交易趋势,特别关注异常交易,加大检查力度。
将审批意见纳入具体法律法规的规定。目前,中国人民银行已就保险公司反洗钱工作的具体要求发布了大量的回复意见,但这些回复意见并未完全公布或公开发布,部分回复意见仅针对特定的保险公司,未收到回复意见的保险公司无法落实中国人民银行的监管要求。建议在修订反洗钱法规时,将回复意见纳入具体法规的规定中,以提高保险业反洗钱法规的有效性。
建议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难以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在非自然人客户中,除企业法人的合法证件类型外,其他机关、法人、部队、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合法证件类型不明确,导致保险机构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认定标准不明确。建议明确识别各类非自然人客户的法定证书类型标准。对于难以获取的客户身份信息,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查询,获取的信息视为履行了客户身份识别义务。
总之,打击洗钱不仅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而且是一场长期而艰巨的斗争。只有不断完善保险业反洗钱法律体系,不断加强与银行、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等反洗钱义务主体的合作,才能形成从预防洗钱犯罪到惩治一切洗钱犯罪的完整法律体系,从根本上打击洗钱犯罪。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保险业反洗钱机制亟须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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