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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指出,要完善网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协调中央和地方监管,消除网络金融监管的死角,提高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能力。防范网络金融风险时,要区分网络金融机构的业务,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5月31日,中国央行下属机构《金融时报》发表了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所长姚玉栋的一篇文章。文章指出,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仍属于分业监管,互联网金融的跨业务、跨地区、跨市场特征明显,这很容易导致监管重叠和监管并存的问题,空怀特。
文章还指出,我国在网络金融立法方面还缺乏相对完整和具体的法律法规。网络金融基本处于发展状态,法律约束不足,这也导致了网络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
因此,文章提出必须完善网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协调中央和地方监管,消除网络金融监管的死角,提高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能力。
另外,在防范网络金融风险时,要区分网络金融机构的业务,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
同时,要不断规范网络金融产品的众筹和销售行为,并根据网络金融机构的不同职能引入相关监管制度和措施,防止网络金融机构风险的相互传递,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文章最后强调,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业的野蛮成长阶段即将结束,新平台数量逐渐减少,行业风险处于集中爆发阶段。与此同时,政府已经开始监管该行业。这表明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已经完成了野蛮的成长阶段,正在向规范化发展阶段过渡。在这个过渡阶段,我们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还需要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以下是全文:
网络金融业的风险及防范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业呈现出多重风险的趋势。客观地说,网络金融在促进普惠金融、提高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方面发挥了独特的作用。然而,网络金融的本质仍然属于金融,并没有改变金融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和突发性。目前,在经济增长放缓、监管环境不完善、就业机构不均衡等主客观因素的综合影响下,一些业态偏离现实和正确创新方向的趋势越来越明显,风险积累也越来越多,极大地影响了互联网金融业的声誉和市场人气。如何充分利用互联网金融对实体经济的优势,同时规范行业发展,有效防范金融风险,已成为我国互联网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难题。
完善监管,加快立法
我国的金融监管体系仍属于分业监管,互联网金融的跨业务、跨地区、跨市场特征明显,这很容易导致互联网金融监管重叠和监管空·怀特并存的问题。互联网金融仍然是一种金融契约关系。遵守金融合同关系的先决条件是有相应的法律规定作为保证。然而,我国在网络金融立法方面仍然缺乏相对完整和具体的法律法规。网络金融基本处于发展状态,法律约束不足,这也导致了网络金融领域的非法集资、洗钱等犯罪行为。
发达国家网络金融监管的立法和制度建设对我国防范网络金融风险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美国为提供不同功能的互联网金融机构制定了相应的法案。例如,在网上众筹方面,它通过了《启动我们的企业创业法案》,该法案规定众筹可以作为公司的一种直接融资方式;在p2p网络借贷中,有几项法律可以适用,如《真实借贷法》和《平等信贷机会法》。这些法案对信息披露、贷款回收方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都有详细的规定。在监管体系上,美国有相应的监管机构来监管互联网金融机构。对于第三方支付平台,美国从联邦和州两级进行监管。联邦一级由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具体监管,各州监管机构根据各州法律采取不同于联邦政府的监管措施;对于p2p网上借贷平台,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和各州证券监管机构对募集资金进行备案,并注册p2p平台,要求其严格履行信息披露等监管要求。因此,有必要完善网络金融监管法律制度,协调中央和地方监管,消除网络金融监管的死角,提高防范网络金融风险的能力。
区别对待分类策略
近年来,网络金融业发展迅速,甚至迅猛发展。互联网金融机构开展复杂的业务,产品之间有很强的相关性和高风险传染。因此,有必要区分网络金融机构的业务,采取不同的监管措施来防范网络金融风险。
目前,从中国互联网金融机构实现的金融功能来看,快速增长的形式主要包括第三方支付、p2p在线借贷、众筹融资和互联网金融产品销售。第三方支付是互联网金融业的一项基本业务。在第三方支付风险防范方面,中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监管框架,包括《反洗钱法》、《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以及中国人民银行颁布实施的《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客户准备金存管办法》、《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至于对其他三类网络金融机构的监管,我国尚未形成相对完善的监管体系。
从其他三种网络金融业务来看,p2p网络借贷业务规模大、风险传染性强、易发生非法集资和网络欺诈,是当前网络金融业最集中的地方。根据网上贷款主页的数据,截至2016年3月,中国共有2497个p2p网上贷款平台,贷款余额为6499.7亿元。其中,私人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占90.79%,贷款余额占39.21%。就风险敞口而言,p2p网络借贷平台累计达到1523个,除了两个国有问题平台外,其余都是私人p2p网络借贷平台。为促进p2p网络借贷的健康、规范发展,应尽快出台p2p网络借贷监管措施。
同时,要不断规范网络金融产品的众筹和销售行为,并根据网络金融机构的不同职能引入相关监管制度和措施,防止网络金融机构风险的相互传递,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行业自律底线思考
金融业的创新和发展通常经历三个阶段。首先,市场为满足不同消费者需求的创新力量提供定制的金融产品或服务。这些金融产品或服务具有混业经营的特点,没有相应的适用法律或监管规定,行业处于自发的、野蛮的增长过程中。其次,随着行业的快速发展和金融风险的积累,政府开始加强监管,通过提高行业自律和严格控制规模来规范行业发展。第三,市场力量和政府监管达到平衡后的稳定增长阶段。目前,中国互联网金融业的野蛮成长阶段即将结束,新建立的平台数量逐渐减少,行业风险处于集中爆发阶段。与此同时,政府已经开始监管该行业。这表明中国互联网金融业已经完成了野蛮的成长阶段,正在向规范化发展阶段过渡。在这个过渡阶段,我们不仅需要政府的监督,还需要通过行业协会进行行业自律。互联网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和政府之间的关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
应该说,在互联网金融业中,政府监管在保证行业健康发展中起着基础性作用;互联网金融机构通过持续创新推动整个行业的发展,形成行业增长的主要驱动力;行业协会是政府、市场和企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是实现行业自律、规范行业行为、发展行业服务、保障公平竞争的关键环节。行业协会通过引导成员单位积极自律,督促成员单位形成互联网金融底线思维,坚决不触及非法集资、集资和自筹资金的红线,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从自身角度提高风险管理意识和能力。着力打造“政府监管、行业引导、企业创新”的互联网金融新治理框架和模式,形成规范发展的合力。中国互联网(爱记、净值、信息)金融协会于今年3月在上海成立。作为第一个国家级互联网金融行业管理协会,它的成立具有里程碑意义,有利于引导和支持互联网金融机构提高管理水平和遵纪守法,防范和化解互联网金融风险。
来源:安莎通讯社
标题:央行姚余栋:统筹央地监管 消除互联网金融监管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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